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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出版品出版及重製授權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建立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暨所屬機關授權他人出版或重
    製出版品之制度,以達資訊公開目的、健全出版品管理及促進水利資
    訊流通,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署暨所屬機關經費或名義出版或印
    製之計畫報告、期刊、電子出版品、圖書、圖表或文宣資料,且取得
    智慧財產權者。


三、本署暨所屬機關出版品除依法不得公開或因業務需要不宜公開者外,
    均得授權他人出版或重製。
    文宣資料得未經授權逕行出版或重製,但須註明資料係屬本署或本署
    所屬機關出版品。


四、本署暨所屬機關與他人共有之出版品著作財產權,其授權應依與共有
    人原訂契約規定辦理;其契約未規定者,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署出版品授權方式,業務單位應就下列方式簽奉署長核定,並於出
    版品重製後,檢送三份至綜合企劃組存查。
 (一) 出版品內容摘要公開於本署網頁,採非專屬授權方式。任何人自公
      開日起十五日後,經向本署申請並簽約者,始得出版或重製。
 (二) 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將出版或重製權以「專屬授
      權」或「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團體或私人。
 (三) 由本署自行重製後,授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洽定之政府出
      版品展售處代售。


六、經本署署長核定辦理授權之出版品,其後續作業如下 (流程圖如附件
    一) :
 (一) 採出版品內容摘要公開於本署網頁方式:業務單位將出版品摘要之
      書面與電子檔 (WORD格式) 送交本署綜合企劃組登錄於本署網頁公
      開之,後續授權作業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二) 採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方式者:業務單位備妥招標文件送交秘書室依
      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作業,後續授權作業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 採自行重製者:經本署秘書室辦理重製後,由業務單位洽政府出版
      品展售處辦理代售事宜。


七、本署所屬機關出版品授權方式,業務單位應就下列方式簽奉機關首長
    核定辦理,並於出版品重製後,函送三份至本署 (綜合企劃組) 備查
    。
 (一) 出版品內容摘要公開於機關網頁,採非專屬授權方式。任何人自公
      開日起十五日後,經向機關申請並簽約者,始得出版或重製。
 (二) 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將出版或重製權以「專屬授
      權」或「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團體或私人。
 (三) 由機關自行重製後,授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洽定之政府出
      版品展售處代售。


八、本署所屬機關經奉核定辦理授權之出版品,其後續作業如下 (流程圖
    如附件一) :
 (一) 採出版品內容摘要公開於機關網頁方式:由機關辦理登錄機關網頁
      、授權與簽約事宜。
 (二) 採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方式者:由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作業
      與後續授權簽約事宜。
 (三) 採自行重製者:經機關辦理重製後,洽政府出版品展售處辦理代售
      事宜。


九、本署暨所屬機關出版品之授權應收取合理報酬。報酬以金錢為原則,
    必要時,得以等值授權出版品代替之。
    前項報酬由本署或所屬機關與被授權者於簽訂契約內訂定。
    本署暨所屬機關出版品得提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洽定之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其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
    四十為限。


十、本署暨所屬機關出版品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年。


十一、有關出版品之授權,業務單位應就該出版品之著作人認定、著作財
      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授權利用確實釐清。


十二、本署暨所屬機關出版品授權契約參考範本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