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及所屬機關支用工程管理費之
提列、調整、分配及控管權責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管理費預提規定如下:
(一)防洪排水工程部分:年度開始,先由本署及所屬機關業務單位按各計
畫可提工程管理費之預算額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
點第 4 點所規定之最低百分比預提。
(二)水資源工程部分:除一般工程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屬重大工程者,於
計畫開始,按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預算額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
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 4 點所規定之百分比預提工程管理費,並編列
工程管理費執行預算書(以下簡稱執行預算書)據以執行,並按實際
工程發包情形分年檢討修正。
三、工程管理費調整分配規定如下:
(一)防洪排水工程部分:本署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工程發包後,應按實際發
包金額,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百分比提列
工程管理,以替代原預提額度;如工程有變更時,應調整工程管理費
之額度,並於工程決算時,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調整工程管理費額
度。
(二)水資源工程部分:除一般工程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屬重大工程者,於
工程發包後,應按實際發包金額,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規定之百分比提列工程管理費,並修改執行預算書,變更時亦
同。
四、各工程所提撥之工程管理費依下列原則分配控管:
1.防洪排水工程部分:
(1) 自辦規劃、設計、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六十五,包括工程獎金百
分之三十五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三十五分配工程
主辦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
(2) 委辦規劃、設計、監造(含自辦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六十五,
包括工程獎金百分之二十四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四十一;其餘百分
之三十五分配工程主辦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
2.水資源工程部分:
(1) 自辦規劃、設計、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四十五,包括工程獎金百
分之三十五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五十五分配工程主
辦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
(2) 委辦規劃、設計、監造(含自辦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四十五,
包括工程獎金百分之二十四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二十一;其餘百分
之五十五分配工程主辦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但重大特殊之
工程,其標準得由業務組專案報請行政院調整。
五、工程管理費支用控管權責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支出部分:
1.本署及所屬機關依本要點第 4 點所分配之額度統籌支應執行各項
工程管理所需經費。
2.各所屬機關遇工程管理費之分配額度不敷支用時,得報本署籌措,
經審核核准後將所需經費,透過會計作業系統分配移撥各所屬機關
執行。
(二)工程獎金部分:
1.本署人事室依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與中央及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之規定提撥工程獎金,並依經
濟部水利署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實施計畫規定比例分別為工程獎金
及績效工程獎金使用(即百分之七十按月發給工程獎金,其餘百分
之三十作為年度績效工程獎金)。
2.各所屬機關所需工程獎金由本署透過會計作業系統分配移撥各所屬
機關執行。
六、本署工程管理費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各項支出,其
作業流程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編「內部審核作業流程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