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室內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
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與
14115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
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 CIE)70、84及
121 規定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依據 CNS 15437「輕鋼架天
花板(T-bar)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 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
(3)光源無 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統一眩光指數:依據 CIE 117試驗,其試驗條件使用係數如下
:
(1)天花板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2)牆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3)地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二。
(4)室內環境模擬係數為長度4H、寬度3H( H為高度)。
4.可調光/可調整色點之燈具,其試驗條件與方法同CNS 16027
G5/G13雙燈帽 LED燈管或 CNS 15630可調光/可調整色點之安
定器內藏式 LED燈泡之要求。
5.閃爍:依據 CIE TN 006:2016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其計
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功率因數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3.演色性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
,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4.光源為 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5.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應小於或等於十九點零,其計算採四捨五
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6.光型:
(1)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
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 0°之光強度
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零點六五倍至零點八五倍。
(2)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
度θ1及θ2均在三十八度以上,且總合在八十度以上。
(3)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八十度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百分之
八十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
(4)前述光通量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
7.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
,在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四之間。
向上光束比=(燈具向上光通量(90°以上))/燈具總輸出
光通量×100%
8.實測總光通量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
之間,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9.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10.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11.燈具不分光輸出頻率,皆須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
FI)小於或等於零點零二,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
PF)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
(四)能源效率基準:發光效率實測值,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
後第一位。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其實測值應在一
百二十五點零(lm/W)以上,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
輸入功率( W))
二、燈具所使用之光源及安定器屬節能標章公告規定者,應取得節能標章
認證。但該光源及安定器類別範圍無有效獲證產品可供使用時,不適
用之。
三、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
(一)光源為 LED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所使用 LED燈管 CNS 15438或
CNS15983 或 CNS 62931之測試報告,且 LED燈管需標示型號。
(二)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四、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
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指數、色
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