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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 依據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暨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

二、 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

    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

    施,防止災害擴大。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

    形,彙整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三、災害及緊急事件通報範圍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二)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1、工安衛生災害

  (1)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

          害。

  (2)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災害。

  2、生產事故

  (1)電力事故,如放射性事故、限電事故;核能、燃煤

     、燃氣機組、協和、尖山、塔山及珠山電廠燃油機

     組跳機事故(以上機組均含因燃料供應事故致跳機)

     ;變電所或輸電線路事故引起停電、配電饋線全停

     事故逾1小時以上、重要用戶(由台電公司自行訂定

     )停電。

  (2)油、氣事故,如煉油廠1座以上工場緊急停爐、液

     化天然氣廠無法於1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氣。

  (3)供水事故,如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達8小時或影響

     供水戶達1萬戶(含)以上者。

  (4)造成營運重大損失之事故。

  3、環境影響事項

   事業單位或施工單位(含承包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洩

     漏而造成污染事實者。

  (2)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引起社會關切,正醞

     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者。

  (3)造成附近居民人員、財物損失者。

  4、勞資爭議事項

  (1)勞資爭議已(將)嚴重威脅事業正常運作。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5、其他重大事件

  (1)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者。

  (2)影響事業形象者。

  (3)經媒體採訪、可能報導或刊載者。

  (4)民眾有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等情事者。

  (5)觀光地區、專用鐵路、影響公共安全等事故等。

  (6)其他涉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三點

     災害範圍所列非經濟部主管災害,而造成事業損失

     者。

四、通報聯繫作業(如附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

  應迅即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之災害:

   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訂「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覽表研判等級,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

   (如附表1),迅即通報: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

     災害通報範圍內,但「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

     訂規模者,於1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

     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會保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經濟部所屬機

     關應變處理者)應於災害發生15分鐘內由事業主持

     人先行以電話或網路社群(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

     通報Juiker群組,參考格式如附表2)報告國營會

     執行長、副主委及經濟部主任秘書、部次長,並於

     30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電

     傳經濟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經濟部研究發展

     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會相關組,或其他另

     經通知之電傳號碼。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

     項者),除前項通報外,並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層

     級負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

     之政務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

     長、發言人、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

     長、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並於30分鐘內電傳所

     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2、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於1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班時間並加傳通

   報國營會保警小隊。

  3、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

    ,事業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會相

    關組組長、執行長、副主委及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

    、秘書室新聞科、主任秘書及部次長。

  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

    級災害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

    區域停電者,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5、另如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

    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除前揭通報外,本程序未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如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7、另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失,請通報經濟

    部政風處。

 (三)持續彙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

    ,持續彙報國營會與有關單位及人員。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

    配合其運作,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

    料,傳真國營會,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經濟部所屬事業

    應指定專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10時前)

    ,傳真國營會。

 (四)橫向聯繫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

    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工安

    、污染事故,國營會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

    速陳報災害處理報告。

五、業務聯繫窗口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建立24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

    緊急聯絡電話等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二)「行政院速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表」、經濟部及本會速

    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請於國營會災害防救網頁內鍵入密

        碼後查閱。

六、各事業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依相關人

  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並

  由經濟部國營會列入年度考核。

七、本速報程序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