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變更潭子(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臺中潭子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區)依前臺中縣政府發布實施之變更
潭子(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內容,
核計獲准提高之增量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得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
中分處(以下簡稱臺中分處)釋出作為容積總量管制之用途。
二、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興建建築物,其基地容積率超過百分之三百至百分
之四百九十者,應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
三、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興建建築物,其基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以下者,申
請程序依第五點及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興建建築物,得依下列二款方式擇一,申請增加容
積率,但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四百九十:
(一)廠商投資或增資(自發布施行日起計算):
1.廠商投資或增資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每再增加投資、增資金額
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增加容積率百分之一。計算方式如下:
Fa= ((Na–5000 萬)/1000 萬)x1%
Fa:投資或增資而得增加之容積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九十
。
Na:廠商投資或增資金額。
2.前目所稱廠商投資或增資金額以公司設立登記或增加之實收資本額
,並完成公司登記者為準;如以分公司型態設立者,以審查會審查
通過或臺中分處核定之營運資金認定之。
3.得增加容積率之建築基地範圍,以廠商向臺中分處承租土地範圍計
算之。
(二)合法建築物拆除重建:
1.拆除合法建築物重建,得增加容積率。計算方式如下:
Fb=△F1+△F2+△F3+△F4+△F5
△F1=120%
△F2=1%xN2xM
△F3=0.2%xN3xM
△F4=0.01%xN4xM
△F5=0.1%xN5xM
Fb:合法建築物拆除重建及附設設施而得增加之容積率總和,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九十。
△F1:合法建築物拆除重建,得增加之容積率。
△F2:增設室內汽車停車空間,得增加之容積率,最高不得超過百
分之三十五。
N2:增設室內汽車停車位數量。
△F3:設置室內機車停車空間,得增加之容積率,最高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五。
N3:設置室內機車停車位數量。機車位尺寸為寬度一點二公尺、深
度二公尺,車道寬度為一點二公尺。
△F4:設置屋頂或外牆面綠化設施,得增加之容積率,最高不得超
過百分之十。綠化設施指種植地被、花草、灌木或蔓藤類植
物,並直接固著或以盆器固著於建築物屋頂或外牆上。地被
及花草之覆土深度需三十公分以上,灌木及蔓藤類之覆土深
度需六十公分以上。
N4:設置屋頂或外牆面綠化設施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F5: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得增加之容積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十。太陽光電設施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
設備。
N5: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M :基地係數,M=2500 /建築基地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2.前目得增加容積率之建築基地範圍,以本次申請拆除合法建築物總
樓地板面積占一宗建築基地內全部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計算之。
前項申請增加之容積,應以容積率百分之三百核算園區內通路面積,由廠
商向臺中分處承租,惟不得納入建築基地範圍,且須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
五、建築基地依本要點申請建築時,其留設之空地應綠化,且應種植喬、灌木
及地被。
六、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本要點申請增加容積時(容積率超過百分之三百之申
請案),應檢具計畫書圖(含配置圖、各層平面圖、面積計算、容積檢討
、建築物高度及停車位檢討)向臺中分處提出申請。
前項依第四點第一款申請者,應再檢具投增資核准文件,依第四點第二款
申請者,應再檢具各相關圖說。
經臺中分處審查通過核准容積增量,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向臺中分處申請
建築執照。但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得展期三個月,以一次為限,逾期失其
效力。
七、全區容積增量之上限值共計十六萬四千六百平方公尺,當容積增量全部使
用後,本要點即不再適用。
前項全區容積總增量使用情形,由臺中分處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