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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審查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併聯申請流程,提高審查作業效率,並確保併聯、安規、電磁相
    容之安全性及適用 60Hz 之併聯保護,特訂定本要點。
    有關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Photovoltaic Inverter) 之登錄,依本
    要點辦理。但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之。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但獨立型及緊急防災型(獨
    立/併聯混合型)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不適用之。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社團或財團法人。


五、申請人應填具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具
    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公司應檢具公司最新登記(變更)文件、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及
      稅額申報書(401 表);如公司設立未滿半年,得以公司負責人簽
      署之依法營運聲明書(如附件二)代替之。
(二)社團或財團法人應檢具法人登記資格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
(三)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規格書。
(四)檢附以下太陽光電變流器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
      1.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限須至少六個月以上之併聯驗證證書(含
        文件(Certificate) 或完整試驗報告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
      2.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限須至少六個月以上之安規驗證證書(含
        文件(Certificate) 或完整試驗報告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
      3.具電磁相容之可資證明文件。
      4.具工廠檢測之可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檢附之文件如為影本者,申請人應於文件上註
    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申請人公司章(如為社團、財團法人則
    為法人全名章)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文件有不齊備者,本局得駁回或通知申請人補正。


六、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認證基準,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併聯驗證:應採 CNS 15382 C6445、IEEE 1547、VDE-AR-N 4105
      或 VDE 0126-1-1 認證基準。
(二)安規驗證:應採 CNS 15426 C6450-1、EN-62109-1 或 EN50178、
      UL 1741 認證基準。
(三)電磁相容驗證:應採 CNS 14674-1、CNS 14674-3、EN-61000-6-2
      、EN-61000-6-3  或 FCC part15 class A&B 認證基準。
    申請人檢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之併聯、安規、電磁相容均應通過同一
    認證區域之認證基準。
    除第一項所定之認證外,申請人就其他國際通行認證,如認可資適用
    時,得備具相關資料提請本局審查;經審查通過者,視同符合第一項
    規定。


七、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指之驗證證書,須經以下組織認可之測試實驗
    室/驗證單位核發:
(一)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二)CB  測試實驗室(CBTLs, Certification Body Testing Laborato
      ries)
(三)德國 GS 認證單位(ZLS, Zentralstelle der Lander fur Sicher
      heitstechnik)
(四)美國 OSHA(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之 NRTLs(Nationally Recognized Testing Laboratories)


八、為審查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申請,本局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組
    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得以書面為之;審查有疑義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說明。
    經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由本局核發同意登錄函,並將產品登錄於
    本局設置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由本局駁回其申請。
    前項登錄於本網站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資料,有任何變動時,申請
    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九、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本網站之內容如下:
(一)廠牌。
(二)型號。
(三)製造廠廠址。
(四)額定交流輸出功率。
(五)額定交流工作頻率(須符合適用 60Hz)。
(六)額定直流輸入電壓/額定交流輸出電壓(應註明單相/三相)。
(七)取得併聯驗證所適用之認證基準及認證實驗室。
(八)取得安規驗證所適用之認證基準及認證實驗室。
(九)取得電磁相容驗證所適用之認證基準及測試實驗室。
(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
(十一)併聯、安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
(十二)經營電網之電業併聯核可之歷史資料。
(十三)登錄項目異動資訊。


十、經登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其認證基準經本局檢視有異動或修正
    者,本局應就異動或修正事項於本網站公告;原申請太陽光電變流器
    產品登錄者,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得依異動或修正事項之認證基準
    ,檢附相關資料重新申請登錄。


十一、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本網站期限,為期二年。但登錄產品之驗
      證證書有效期限早於登錄期限者,登錄期限以驗證證書有效期限為
      準。
      前項登錄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原申請登錄人得向本局申請展延;
      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前項展延申請,應檢附聲明書(如附件三)、原同意函及原產品規
      格書。但視當時實際情況得免附原產品規格書。
      第一項登錄展延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登錄期限自原登錄
      期限屆滿日起展延二年;惟展延之期限仍不得超過原驗證證書有效
      期限(以有效期間最早到期者為準)。


十二、經登錄本網站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於受理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設備併聯時,得依本局登錄同意函或查
      驗本網站所下載該產品登錄之資訊,替代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規格
      書之審查。


十三、已登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局得移除其於
      本網站之登錄:
  (一)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之驗證證書或可資證明文件於登錄期限內失
        效,申請人未檢附其他有效之驗證證書或可資證明文件重新提出
        申請者。
  (二)依第十點規定,原申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者逾期未提出重
        新申請者。
  (三)依第十一點規定,登錄有效期限屆滿未經原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或申請未通過審查者。
  (四)申請人所提出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相關文件有偽造不實、變造
        或其他違法情事,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五)產品使用期間曾發生事故,經本局認定有安全疑慮者。
      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本局自移除該登錄之日起兩年內不受理相同
      型號產品之申請案。


十四、申請人所申請登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一日起至一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曾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同意
      併聯者,申請人得檢附該同意併聯相關文件(併聯協議書與併聯同
      意函等),逕向本局申請登錄。
      前項登錄期限自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最近一次核可併聯申請之日起二
      年;惟所檢附之驗證證書有效期限早於登錄期限者,登錄期限以驗
      證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登錄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應依據本要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逾
      期未申請並通過審查者,本局應移除其於本網站之登錄。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