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使興辦蓄水庫水利事業人與河川管理機關,對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之
整治與管理權責取得協調,以利蓄水庫蓄水及河川行水,並增進公共
安全為目的,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 適用範圍:
(一) 所謂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係指因興建蓄水庫,其擋水構造物或放流
設施,導致影響其下游河川水理及河川特性之範圍。
前項範圍經由蓄水庫興辦人評估演算後報請各該河川管理機關核定
之。
(二)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應包括:
1 蓄水庫溢流及放水設施下游,其水理受蓄水庫營運影響之範圍,
即經消能段後漸變至原河川流況之河段。
2 洪峰排洪影響河川特性之範圍,但如因興建蓄水庫開闢專用水道
時,應屬蓄水庫建造物之一部份,由蓄水庫管理機關負責。
3 為整治及管理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所需之土地範圍。其水道治理計
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得依法征收或限制使用。屬於尋常洪
水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在未征收前得依法限制其使用。
4 蓄水庫排洪設施及出水口之靜水池段應屬各該設施建造物之一部
分。
5 蓄水庫下游放水路屬排水路者比照辦理。
三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整治:
(一)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整治應採一般防洪設計標準流量與蓄水庫營運可
能最大流量 (包括緊急洩空操作、越域調 (引) 水、蓄水庫併串聯
及其他可能產生之情況等) 之影響較大者為整治之依據,前項標準
由河川管理機關與蓄水庫興辦或管理機關協調訂定之。
(二)
1 蓄水庫規劃時,應對其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水文及流況之改變,營
運之影響作全盤研討一併規劃,提出專題報告。對同河系之其他
既設蓄水庫,亦應併入考量,納入報告。
2 有關水文檢討必須包括:
(1) 有無增加河川之洪峰量:蓄水庫一般因其具有調蓄容積 (調節
水量) 關係,應以不增大洪峰量為原則 (通常不會增大洪峰量
) ,惟因越域引水、併串聯運用或營運操作之關係,亦有可能
增加下游河川段之相對洪峰量,故應求得其值及影響範圍。
(2) 河川經常流量因蓄水庫蓄存而改變,因而影響河槽形狀及其維
護特性,與平常及洪水流況應檢討河川支配流量或建槽流量之
改變及其影響情況。
(3) 蓄水庫營運及洩空運轉流量及其下游河川段情況之檢討。
(4)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河床平衡上影響及對有關人為改變地形及河
防安全上之關係。
(5) 須依防洪基準設計應有之出水高,如為急流部分應注意波浪及
空氣混入及能量振盪等之影響。
(6) 其他可能發生之變化與影響,如重要影響範圍及有關數據等。
3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應擬具整治計畫配合蓄水庫之興建辦理之。
4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整治時,有關公私有土地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如徵購、編定土地為「水利用地」及限制使用等。
5 現有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之改善整治由河川管理機關負責,必要時
得與蓄水庫管理機關協調辦理之。
四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管理:
(一)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由河川管理機關負責管理,但蓄水庫排洪放水設
施下游消能段建造物應由蓄水庫管理機關管理維護。
(二) 蓄水庫管理機關負有預先將溢洪、排洪及越域超過天然流量放流之
資訊提供河川管理機關之責任,其資訊之傳遞方式由河川管理機關
與蓄水庫管理機關協商訂定之。
(三) 蓄水庫管理機關,對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情況辦理必要之調查紀錄分
析並提供河川管理機關建檔,且於定期辦理蓄水庫安全評估時研究
分析。
五 經費籌措:
(一) 整治經費由蓄水庫興辦人協調河川管理機關配合蓄水庫之興建辦理
或列入蓄水庫興辦計畫內一併籌措之。
(二) 管理經費由河川管理機關列入年度計畫經費籌措為原則,必要時與
蓄水庫管理機關協調籌措之。
(三) 既有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之整治經費則由河川管理機關列入年度計畫
經費籌措,必要時得與蓄水庫管理機關協調籌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