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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 108年 2月 2日起至 110年 630日止對全球26類鋼 

 

  鐵產品採取防衛措施,其中 9類鋼鐵產品我國獲歐盟給予國

 

  家配額。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本部前

 

  於 108124日經貿字第 10804600450 號公告自由貿易港

 

  區事業輸往歐盟之 302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

 

二、本部國際貿易局108415日貿服字第 1080150822 號公告

 

  自108615日起刪增異動部分貨品號列,爰修正旨揭貨品

 

  清單。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