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護
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每月按每平方公尺
徵收新臺幣零點八一五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
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土地使用人屆期未繳納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
條第三項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
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按應納總額依行政院主計總
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前年同期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