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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濱工業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工業區紓困
      方案-公共設施維護費減收辦理原則」。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護
    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崙尾區東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零點五四元。
    (二)崙尾區西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一點三九一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
    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本費率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工業區紓困方案-公共設施維
    護費減收辦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如下:
    (一)本原則施行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
        十日止。(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
        期間辦理。)施行期間屆至後即回復依第二點規定費率徵收。
    (二)租購土地者,於本原則施行期間,得減半收取第二點之一般公共設施
        維護費。
    (三)經公告為閒置土地者不得適用前款規定(已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
        及動工之事實者除外)。
    (四)為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能源法規執行期限、地方回饋承諾事項等,再
        生能源發電業者不得適用第二款規定。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上
    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其前一年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