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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總說明(113.01.10).pdf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對照表(113.01.10).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 資料使用申請表.pdf
附表二 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pdf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
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
標準收費。
第三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四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