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
月十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前,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
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
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施行前,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
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
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二‧三三0二元。
(二)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躉購費
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
(四)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乘以(1-得標折扣率)。
(五)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
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六)免競標與競標之適用對象及其容量由經濟部另訂定之。
(七)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
要點」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四之
第一期上限費率。
(八)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
要點」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
四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四、本「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
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
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