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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
    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
    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
        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二 .四六五二元。
  (二)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躉購費
        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
  (四)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乘以( 1-得標折扣率)。
  (五)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
        費率乘以( 1-得標折扣率)。
  (六)免競標與競標之適用對象及其容量由經濟部另定之。
四、本「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
    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
    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