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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表揚所屬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表揚所屬作業單位人員對國
    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處及所屬分處作業單位編制內人員。
三、本處及所屬分處作業單位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
    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
        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
    (七)對改善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產品品質,有具體成效事蹟。
    (八)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
        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考績(成)、考核曾列乙等以下。
四、每年優秀工作人員選拔名額以一名為限。經選拔為優秀工作人員者,五年
    內不得再選拔為優秀工作人員。
五、本處及所屬分處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並以公
    開、公平、公正之方式審慎辦理。
六、本處及所屬分處各作業單位每年依所定期限擇優遴薦優秀工作人員至多一
    名,並將提薦表報送本處彙辦,逾期視同放棄。
七、本處辦理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選拔,應先提本處優秀工作人員審議小組
    審議後簽報處長核定。審議小組委員與被遴薦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獲選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由處長頒給獎座(牌)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所需經費,由本處作業基金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
九、原遴薦人員在處長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報本
    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遴薦人員獲選為作
    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事後如發現有與遴薦事蹟不實之情事,應由原遴薦
    之單位、機關報請本處撤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及獎金應
    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十、本要點規定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