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製造業服務化政策,導入製造及服務複合
經營模式,協助傳統工廠轉型兼營觀光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觀光工廠,指取得工廠登記,具有產業文化、教育價值或地方
特色,實際從事製造加工,而將其產品、製程或廠地、廠房提供遊客參觀
、休憩之工廠,並通過觀光工廠評鑑者。
三、工廠兼營觀光服務,在不妨礙工廠生產及公共安全下,得設置下列設施:
(一)標示導覽設施。
(二)解說設施及產業文物。
(三)與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實作體驗設施。
(四)工廠登記產品生產設備及其產業相關衍生產品之展示(售)設施。
(五)公廁。
(六)停車場。
(七)安全防護。
(八)附設餐飲。
(九)藝術、文化創作展覽設施。
(十)涼亭(棚)、水池、公共藝術、眺望或其他景觀設施。
(十一)其他觀光服務必要設施。
工廠兼營前項觀光服務設施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廠地面積百分之四十;各
項設施所占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廠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十。
第一項第八款附設餐飲設施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觀光服務設施面
積百分之四十或其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觀光區域內應具備無障礙與性別平等設施。
四、本部推動觀光工廠之輔導、評鑑、優良觀光工廠與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評選
等相關業務,得委託執行單位辦理。
五、執行單位為研訂觀光工廠相關輔導機制、表揚優良業者、處置損害觀光工
廠形象者,與評選輔導對象、優良及國際亮點觀光工廠等情形時,得邀請
產業輔導、觀光休閒、經營管理、景觀設計與無障礙等領域之專家學者,
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召開指導委員會研商。
六、觀光工廠評鑑前輔導項目:
(一)訪視:由符合第二點規定觀光工廠評鑑申請資格之廠商提出申請,經
執行單位實地訪視,進行意見交流及提出建議。
(二)診斷:經實地訪視後,對於有強烈轉型企圖者,由執行單位邀請專家
顧問再進行深度診斷,及提出廠域空間改善建議。
(三)專業輔導:經指導委員會評選之當年度受輔導廠商,由執行單位邀請
觀光休閒、景觀設計等專家顧問,針對廠區空間規劃、企業主題形象
、導覽體驗設施、服務品質內涵、建立營運模式等五面向進行規劃。
(四)先期診斷:為維持觀光工廠之評鑑水準,對於申請評鑑案件,由執行
單位聘請專家先行診斷,以確認是否達評鑑程度。
前項輔導項目得視年度實際需求調整之。
七、符合第二點規定觀光工廠評鑑申請資格,並經地方政府輔導或自認已完成
工廠觀光化各項軟硬體設施等指標項目之廠商,得申請觀光工廠評鑑,由
執行單位邀請專家學者依觀光工廠評鑑項目實地評分。
觀光工廠評鑑項目分為主題特色、廠區空間、設施展示、服務品質、營運
模式等五項(附件一),評鑑結果得列為未通過、條件式通過、通過。
八、通過觀光工廠評鑑者,頒授觀光工廠標章(標章樣式如附件二),為規範
使用標章之權利義務,廠商應同時與執行單位簽訂授權合約(合約書範本
如附件三)。
觀光工廠標章自頒授或換發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廠商應於期滿前三個月
至六個月間,向執行單位申請續期評鑑;未報名續期評鑑或評鑑不通過者
,期滿取消第九點規定之權利並收回觀光工廠標章。
通過觀光工廠續期評鑑者,換發觀光工廠標章,廠商應同時與執行單位續
簽授權合約。
前項續期評鑑之評鑑項目準用前點之規定,並得參考相關主管機關對於該
廠所作行政指導、稽核結果之改善情形。
九、觀光工廠之權利:
(一)得參與由執行單位所舉辦之各項跨領域輔導、媒體廣宣活動與整合行
銷。
(二)授權使用交通部觀光局電子圖書館之觀光遊樂地區「觀光工廠類」標
誌牌面,及依觀光工廠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須知規定申請設置
路標(牌面及須知如附件四)。
(三)得被推薦參與各公私部門提供資源應用、營運管理、產業創新等服務
。
十、觀光工廠之義務:
(一)須遵守觀光工廠標章授權合約書之規定,即時、公開揭露其參觀、體
驗資訊於網站、廣宣資料及廠區明顯處所,以保護消費者。
(二)為確保觀光工廠標章之評鑑品質,應建立自主管理機制、控管工廠品
質、定期維護廠內之公共安全設施及環境衛生,並注意顧客服務品質
。
(三)為保護觀光工廠形象,應遵守相關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商品標示、
消費者保護,及食品、化妝品、藥物、菸酒、糧食、健康食品等法令
;觀光工廠隸屬之主體及同企業不同工廠,亦應遵守前開法令規定。
(四)應配合執行單位因推展計畫所需,而安排之政府宣導、媒體參訪、新
進廠商參訪、案例觀摩等活動。
十一、為確保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維護觀光工廠形象,對
觀光工廠,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不定期以口頭、書面或實地查核之,觀光
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觀光工廠違反前點義務者,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限期改善: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之虞者,得要求其
提出書面報告,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第九點規定之權利,逾期未改
善者,停止權利。
(二)停止權利: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者,得暫停第九點
規定之權利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並暫時收回觀光工廠標章。
(三)廢止評鑑資格:有嚴重損害觀光工廠形象者,得廢止評鑑資格並收
回觀光工廠標章,同時取消第九點規定之權利;經廢止評鑑資格者
,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鑑。
觀光工廠隸屬之主體及同企業不同工廠違反前點義務,有損觀光工廠形
象者,準用前項規定。
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違反前點義務者,得提報指導委員會審議酌予減
輕或免予處置,並作成決議。
十二、為鼓勵觀光工廠發展特色,持續創造顧客價值,對於觀光工廠經營著有
績效足為標竿楷模者,評選為優良觀光工廠。
優良觀光工廠評選標準、方式、名額,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十三、經評選為優良觀光工廠者,其權利、義務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除享有第九點規定之權利外,並頒發優良觀光工廠證書、獎座與適
當表揚,自獲選日起三年內免予參與續期評鑑。
(二)為維繫優良觀光工廠榮譽,優良觀光工廠除遵守第十點規定之義務
外,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廠區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服務品質。
(三)為確保優良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維護優良觀光
工廠形象,其管理方式準用第十一點規定。經廢止優良觀光工廠資
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優良觀光工廠評選。
十四、為配合觀光主管機關推動國際觀光政策,促進觀光工廠國際化,對於經
營觀光工廠著有績效及特色、具接待國際遊客設施與能力並曾獲選優良
觀光工廠者,評選為國際亮點觀光工廠。
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之評選標準,執行單位得參考交通部觀光局觀光遊樂
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評分紀錄表訂定之,併同報
名資格、評選方式、名額等公告之。
十五、經評選為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者,其權利、義務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除享有第九點規定之權利外,並頒發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證書、獎座
與適當表揚,自獲選日起三年內免予參與續期評鑑。執行單位並特
別協助輔導,實際輔導協助事項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為維繫國際亮點觀光工廠榮譽,國際亮點觀光工廠廠商除遵守第十
點規定之義務外,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廠區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服務
品質。
(三)為確保國際亮點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維護國際
亮點觀光工廠形象,其管理方式準用第十一點規定。經廢止國際亮
點觀光工廠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國際亮點觀光工
廠評選。
十六、對於連續獲選三屆,或累計獲選四屆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足以為其他觀
光工廠之表率者,列為觀光工廠典範。
觀光工廠典範之入選方式、名額,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十七、入選觀光工廠典範者,其權利、義務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除享有第九點規定之權利外,並頒發觀光工廠典範證書、獎座與適
當表揚,享有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之權利。
(二)為維繫觀光工廠典範榮譽,觀光工廠典範除遵守第十點規定義務外
,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廠區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服務品質。
(三)為確保觀光工廠典範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維護優良觀光
工廠形象,其管理方式準用第十一點規定。經廢止觀光工廠典範資
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優良觀光工廠及國際亮點觀光
工廠評選。
十八、為維護遊客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本部或執行單位得函請地方主管機關協
助檢查觀光工廠有關公共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
十九、執行單位應依據本要點及當年度委辦計畫內容訂定申請須知,並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