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四○三地震花蓮地區受災企業取得金融機構重建資金貸款,特訂
定本要點。
二、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二百億元。
三、貸款資金來源: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
四、保證專款來源: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提撥新臺幣
二十億元成立保證專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
保基金)辦理本專案保證業務,信保基金除控留必要資金水位外,應妥為
規劃存放定期及活期存款,並核計孳息收入;本專案結束時,除已先行交
付備償部分,若有賸餘款項,應返還花東基金。
五、承貸金融機構:中華民國金融機構。
六、貸款對象:○四○三地震花蓮地區受影響之企業,持有花蓮縣政府或所轄
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產業園區服
務中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
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七、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移送信用保證案件,以傳送信保基金之日為準。
八、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放利率:請承貸金融機構依規定從優從低核給。
(二)融資種類:
1.短、中期週轉融資。
2.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
所等資本性支出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三)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四)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貸放後,承貸金
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五)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
,得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本專案之保證適用對象及範圍如下:
1.短、中期週轉融資:保證金額限受損金額內,並扣除領有○四○三
花蓮震災補助及已獲公私部門相關協助經費;且單一企業之融資金
額上限如下:
(1) 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八千
萬元。
(2)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千
萬元。
(3) 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屬僱
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且辦理稅籍登記者,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
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者,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或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
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取得設
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資本性支出融資(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
單一企業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且單一
企業之融資金額上限如下:
(1) 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億元。
(2)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最高新臺幣六千萬元。
(3) 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屬僱
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且辦理稅籍登記者,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
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者,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或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
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取得設
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3.信用保證成數:短、中期週轉融資一律九成,資本性支出融資一律
十成。
4.保證手續費:按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收,由本專案保證專款
負擔,免向借款企業收取。
九、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十、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非
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
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承貸
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一、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訂約時,應約定其及信保基金得派員前往借款
企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