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固定地秤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檢定申請書(如
附件一),連同檢定規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如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須另檢附委託文件(如附件二或
其他證明文件)。
三、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物品:
(一)識別證。
(二)檢定申請書。
(三)照相機。
(四)檢定紀錄表。
(五)檢定合格單。
(六)停止使用單。
(七)停用申請書(附件三)。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未委託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衡器製造或修理業執
照之業者(以下簡稱製造、修理業),不得現場修理或調
整。
(二)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法
備齊時,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之最
大秤量。
(三)協助度量衡專責機關拍照作業。
五、申請人委託製造、修理業於現場修理或調整時應共同配合
以下事項:
(一)使用自有法碼者,提供二年內度量衡專責機關出具之
校正(驗)報告或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校正實驗室出具
之報告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評估通過之自行校正報告。
(二)偏載檢定應於九十分鐘內完成。
(三)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
法備齊時,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
之最大秤量。
(四)檢定時間自進行偏載檢定開始計算,應於二小時三十
分內完成;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檢定作業
,不在此限。
申請人與製造、修理業未能共同配合提供第一款規定
之報告或未能共同配合於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時間內完成
檢定,視為檢定不合格。
六、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檢定人員應辦理以下事
項:
(一)申請人自備法碼時,事先確認法碼之可用性。
(二)通知申請人或受委託之製造、修理業者,開始執行偏
載檢定時間,並登載於檢定紀錄表。
(三)檢定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合格印證及附加檢定合格
印證;檢定不合 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
證。
(四)須拍照檢定第一點(最大秤量之百分之十)及第五點(
最大秤量)之顯示器顯示值及秤檯負載實物照片各一
張,共四張,併檢定案件陳核歸檔。
七、固定地秤申請重新檢定時,應符合申請時之衡器檢定檢
查技術規範。
八、固定地秤所有人或持有人因故暫停使用固定地秤時,應
填具固定地秤停用申請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報備,
經同意後,應加貼停止使用單。經停用之固定地秤,如
供計量使用時,應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