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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固定地秤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固定地秤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檢定申請書(

附件一),連同檢定規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如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須另檢附委託文件(如附件二或

其他證明文件)

三、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物品:

()識別證。

()檢定申請書。

()照相機。

()檢定紀錄表。

()檢定合格單。

()停止使用單。

()停用申請書(附件三)。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未委託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衡器製造或修理業執

照之業者(以下簡稱製造、修理業),不得現場修理或調

整。

()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法

備齊時,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之最

大秤量。

()協助度量衡專責機關拍照作業。

五、申請人委託製造、修理業於現場修理或調整時應共同配合

以下事項:

()使用自有法碼者,提供二年內度量衡專責機關出具之

校正()報告或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校正實驗室出具

之報告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評估通過之自行校正報告。

()偏載檢定應於九十分鐘內完成。

()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

法備齊時,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

之最大秤量。

()檢定時間自進行偏載檢定開始計算,應於二小時三十

分內完成;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檢定作業

,不在此限。

申請人與製造、修理業未能共同配合提供第一款規定

之報告或未能共同配合於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時間內完成

檢定,視為檢定不合格。

六、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檢定人員應辦理以下事

項:

()申請人自備法碼時,事先確認法碼之可用性。

()通知申請人或受委託之製造、修理業者,開始執行偏

載檢定時間,並登載於檢定紀錄表。

()檢定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合格印證及附加檢定合格

印證;檢定不合 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

證。

()須拍照檢定第一點(最大秤量之百分之十)及第五點(

最大秤量)之顯示器顯示值及秤檯負載實物照片各一

張,共四張,併檢定案件陳核歸檔。

七、固定地秤申請重新檢定時,應符合申請時之衡器檢定檢

查技術規範。

八、固定地秤所有人或持有人因故暫停使用固定地秤時,應

填具固定地秤停用申請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報備,

經同意後,應加貼停止使用單。經停用之固定地秤,如

供計量使用時,應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