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中小企業產製機器設備等產品輸出、赴海外投資設廠或承包海
外營建工程,提供資金,以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
二、依據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承貸金融機構
公民營金融機構。
四、資金來源
本貸款資金全數由本基金提撥辦理。
五、貸款對象
從事機器設備等產品輸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備)赴海外投資設廠及
承包海外營建工程之我國廠商,惟需符合左列中小企業定義之一者: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
(二)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六、貸款適用範圍
(一)出口貸款
1.中長期出口貸款
我國產製、組裝或以「台灣接單,海外出口」之下列產品:
(1)整廠、整線及單體機器設備。
(2)精密金屬製品。
(3)交通運輸設備。
(4)電腦週邊設備、電腦軟體、半導體產品。
(5)通信電子產品。
(6)精密儀器、設備。
(7)高級電子產品。
(8)辦公用事務性設備。
(9)醫療器材設備。
(10)環保器材設備。
(11)電機設備、電線電纜設備。
(12)其他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資本財、工業產品、相關零組件及
技術服務。
2.短期出口貸款
我國產製或組裝之貨品或勞務;或以「台灣接單,海外出口」(
含「台灣接單,大陸或大陸以外地區出口」)之貨品。
3.一般出口貸款
我國產製、組裝或以「台灣接單,海外出口」之下列產品:
(1)機械設備及其零配件。
(2)五金及精密金屬製品。
(3)交通運輸設備及其零配件。
(4)辦公用事務性設備及其零組件。
(5)醫療器材設備及其零組件。
(6)環保器材設備及其零組件。
(7)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及其零組件。
(8)其他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資本財、工業產品及其零組件。
(二)海外投資貸款
1.以外匯現金匯出作為股本投資者。
2.以國內購進或自行生產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
成品輸出作為股本投資者。
3.以外匯現金匯出從事購併者。
4.以借貸方式對外投資者。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
我國廠商赴海外從事工業區開發、承包土木、建築及其他工程之貸
款。
1.向國外購置施工設備與機具貸款。
2.施工期間貸款。
3.遞延付款貸款。
前項遞延付款貸款,應以對我國經濟有貢獻或能帶動國內相關工業發
展者為限。
七、貸款額度
(一)出口貸款
1.中長期出口貸款:以不超過輸出產品總價之八成半為限。
2.短期出口貸款:最高不得逾本票或承兌匯票扣除利息及必要費用
後之金額。
3.一般出口貸款:最高不得逾本票或承兌匯票、SWIFT 承兌或承諾
通知金額扣除利息及必要費用後之金額。
(二)海外投資貸款
以主管機關核准(備)對外投資金額之八成為限。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
1.向國外購置施工設備與機具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申請人所簽
訂工程合約金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2.施工期間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申請人所簽訂工程合約金額百
分之四十或國內供應之技術、勞務、施工機具、設備及器材價額
之八成為限。
3.遞延付款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申請人所簽訂工程合約金額百
分之六十或國內供應技術、勞務、施工機具、設備及器材價額之
八成為限。
以上出口貸款、海外投資貸款及海外營建工程貸款等單一貸款項目,
每一申請人累計最高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捌仟萬元,得分次申請
。
八、貸款期限
(一)出口貸款
1.中長期出口貸款:整廠、整線及單體機器設備或其他資本財,自
裝船日起,以不超過十年為限,其餘產品除搭配前述整廠、整線
及單體機器設備或其他資本財出口之零組件或附屬設備等可比照
提供相同貸款期限外,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為限。
2.短期出口貸款:以信用狀有效日或買賣雙方約定之付款日為準,
期限不超過三六○天。
3.一般出口貸款:貸款期限須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且即期付款信
用狀輸出,以信用狀有效日為準;遠期付款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
輸出,以信用狀項下所規定之付款日為準;以輸出合約或訂單輸
出,以買賣雙方約定之付款日為準。
(二)海外投資貸款
貸款期限視投資資本回收期決定,並不超過十年為限。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
向國外購置施工設備與機具貸款以不超過三年為限;施工期間貸款
以不超過五年為限;遞延付款貸款以不超過十五年為限。
以上各項貸款期限得視廠商實際需要給予適當寬限期。
九、償還辦法
(一)出口貸款
1.中長期出口貸款:利息部分為每半年收息乙次,本金部分為自寬
限期滿之日起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
2.短期出口貸款:以外銷所得結匯款償還。
3.一般出口貸款:以外銷所得償還。
(二)海外投資貸款:利息部分為每三個月收息乙次,本金部分為自寬限
期滿之日起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利息部分為每三個月收息乙次,本金部分為自
寬限期滿之日起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貸款利率
(一)新臺幣貸款利率依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六個月期利
率酌予加碼計息。
(二)美元及其他外幣貸款利率按 OECD 公告之商業參考利率(CIRRs)
或 6 個月期 LIBOR 利率酌予加碼計息。
十一、貸款幣別
視廠商實際需要及承貸金融機構資金情形,融通美元、其他外幣或
新台幣。
十二、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承貸金融機構負責監督
動用。
(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承貸金融機
構得派員前往了解貸款運用情形。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借款人非經承
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
回其貸款。
十三、免除呆帳責任
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
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
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
處置。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