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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
    用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石門水庫水域水面應向本局申請許可,申請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合法成立之非動力水上運動相關協會。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域相關教育訓練或競賽活動之主辦單位。
    (三)其他須利用水域執行相關作業之單位。
三、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可申請之水域範圍為龍珠灣及三民溪水流東等水域水
    面,詳細以公告之石門水庫蓄水範圍水域水面使用許可範圍為準。但水庫
    水位低於二二八公尺時,不受理申請。
    前點第三款之申請範圍以執行實際所需為準,不受水位之限制。
四、申請使用期限最長為連續一週,但屬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資格且為選手培訓
    者,最長為三個月。
    屬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資格者,申請使用期限得視作業需求必要及水庫管理
    情況定之。
五、屬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資格者,同一水域、同一時段使用人數以二十人為上
    限。同一水域、同一時段有兩組以上團體提出申請、且總使用人數超過二
    十人時,以本局收件日期在先者優先,收件日期為同一日時抽籤決定之。
    屬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資格者,使用人數依實需定之。
六、申請人應提送申請書(詳附件一)及切結書(詳附件二)各一份,申請書
    之相關附件如下:
    (一)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二)屬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資格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教育訓練或競
        賽活動證明文件;屬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資格者,執行作業之依據及其
        證明文件。
    (三)使用人員名冊及意外保險證明。
    (四)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檢附相關設施設備照片)。
    (五)使用設施數量及設備清冊;有使用船筏者,其合法船筏證明。
    (六)安全措施(檢附相關安全設施照片)。
    (七)水污染防制措施(檢附相關措施照片)。
七、本局收受使用申請書件,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得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經本局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公函
    發給使用許可,並同時通知許可使用期限。
八、申請人應於預定使用起始日前提出申請,最早可於起始日前一個月內,最
    晚須於七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至本局。
九、申請人應於許可之使用期限內使用,並於期限屆滿前恢復水域原狀,且通
    知本局確認完竣;其逾期使用或未恢復原狀者,本局得於一年內不受理該
    申請人之申請。
    屬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資格者,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展期,並應於原
    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十、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違反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公告事項,違者依水利法及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