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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標準檢驗與計量雙月刊發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一、為配合政府經濟政策,落實國家標準推行並促進國際化;建立及維持國家
    度量衡標準及檢定、檢查業務;闡揚商品檢驗理論,研討檢驗實務,宣導
    檢政措施,加強為民服務等事宜,特訂本要點。

二、標準檢驗與計量雙月刊(以下簡稱本刊)發行人為局長。

三、本刊設編輯小組,小組成員包括總編輯、編輯委員、編輯及助理編輯。
    前項編輯委員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一級單位主管組成之;由局長指定
    一位副局長為總編輯,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主席指派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主辦科長為編輯,另置助理編輯一至二
    人。
    第一項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四、編輯小組之任務:
  (一)出席編輯小組會議。
  (二)策劃編輯政策、方針等事項。
  (三)審查稿件內容、標題等事項。
  (四)審議稿費調整事項。
  (五)研議興革事項。
  (六)局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本刊相關事項之訂修。

五、本刊訂於單數月出版,刊登專欄項目、名稱等相關內容由編輯小組會議定
    之;各期刊登內容,經編輯小組會議審查後得作適當調整、增減及修正。

六、稿件來源及投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稿人應填寫真實姓名、任職單位、職稱、電話及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發表時得用筆名。
  (二)投稿人投稿時,應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三)轉載、摘錄或引用專刊內容文字,須徵求原著作人同意或註明其資料來
      源。
  (四)作者投稿時應提供簽署著作權同意書。
  (五)其他經編輯小組會議通過之應配合事項。

七、一般文稿由供稿單位主管審核;涉及專業技術性之文稿,除經供稿單位主
    管審核外,並依專業技術領域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及複審人員審核。
    前項複審人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自各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人員內選派擔任之
    。

八、每期刊登內容經編輯小組會議審查,報奉核准後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