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零八年度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眾節約瓦斯及天然氣之使用,協助
    產業發展及鼓勵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對於民眾購置高效率燃氣器具予
    以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
    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能源局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下簡稱受補助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一)燃氣台爐:其依本部公告之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級或二級之雙口爐以上產品。
  (二)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其依本部公告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耗用
        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受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型號載明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網站
    ( 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四、補助購買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四億四千萬元為原則。
    第一項補助購買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即將用罄,本部得公告終止補
    助及提前截止申請補助。

五、申請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
    日止。

六、每一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強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新臺幣
        二千元。
  (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自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或燃氣台
        爐:新臺幣一千元。

七、申請人條件及補助臺數限制:於補助購買期間購置受補助產品之自然
    人,且安裝使用地點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住宅用戶場所;同一電
    號用戶之受補助產品,以燃氣台爐及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各一臺為限,
    電號不同但為同一申請人者,亦同。

八、申請人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
  (一)一百零八年度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
        件二。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銷售人開立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
        ,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發票及
        收據均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均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
        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單等資料
        。
  (四)屬表燈非營業用戶且為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影本。
  (五)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九、申請人得以郵寄或網路方式申請;郵寄或網路受理單位、地點、專屬
    郵政信箱、申請網址等,由能源局另行公告之。
    以郵寄方式申請者,應備齊前點規定文件,並於申請補助信封上註明
    「申請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掛號郵寄至公告之受理地點或專屬
    郵政信箱;收件日以郵戳日期為準。
    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上網連結公告之申請網址,填寫相關資料並上
    傳前點規定文件之電子檔(拍照或掃瞄)。

十、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申請人得上網查詢申辦進度
    ,網址由能源局另行公告之。

十一、能源局得就補助案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申請人應配合辦
      理。

十二、本要點申請表及檢附文件,申請人應如實填載且保證切實遵守。提
      出申請即視為已同意將申請表中所載之個人資料,提供能源局用於
      辦理申請人補助之相關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網路申請者免)。
    (二)檢具文件不齊或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人資格不符。
    (四)受補助產品項目或型號不符。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七)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或未檢附載明受補助
          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單等資料。
    (八)申請文件內容不實、偽造變造或虛偽買賣。
    (九)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稽查作業。
    (十一)同一受補助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二)受補助產品超過第七點規定數量者,其超過之部分。
    (十三)經補助後退貨或更換受補助產品。
    (十四)預算用罄並經本部公告終止補助。
    (十五)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三、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一律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
      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四、能源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或節
      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網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