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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
政府機關(構)、團體。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驗費。
十、驗證費。
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第二章  檢定規費
第四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
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
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
限。
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或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五條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費,定置檢定每具新臺幣三十五元;輪行檢定及行走檢定
每具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及行走檢定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七月一日施行。

第六條
衡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一。

第七條
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十五元。

第八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二。

第九條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
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十條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
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十一條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五。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元。

第十二條之一
氣油比檢測儀檢定費,每套新臺幣四千三百元;以相同主機搭配不同連接裝置
同時申請檢定者,每增加一組連接裝置加收新臺幣三千元。

第十三條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元。

第十四條
一般電度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六;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七


第十四條之一
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費,每處每次基本費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同一處每支
充電槍新臺幣七百元。

第十五條
雷達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六條
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二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噪音
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七千九百元;依據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
一版加測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每具加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前項施行日前申請檢定,依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實施檢定,噪音計
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第十七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五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
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舊品
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前項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舊品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申請初次檢定之呼氣酒精分析儀,
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依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
規範第三版申請舊品檢定,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第十八條
稻穀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十八條之一
硬質玉米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第十九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十元


第二十條
照度計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第二十一條
體溫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元。

第二十二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之檢定費,依陳報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二條之一
雷射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第二十二條之二
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費如下:
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主機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四千二百元,舊品每具
    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二、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線圈檢定基本費為新臺幣六千七百元,採一處一車道
    計收,同一處每增加一車道,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十二條之三
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費,單一道路區間檢定費每件新臺幣五萬元;同一道路
區間雙向同時申請檢定者,二件合計新臺幣八萬元。

    第三章  鑑定規費
第二十三條
水量計鑑定費費額如附表八。

第二十四條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二十五條
膜式氣量計鑑定費每具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第四章  認證及評鑑規費
第二十六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系列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
三千元。

第二十六條之一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含系列認證)延展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二十七條
認可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之評鑑費,依評鑑人數計收,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
;其複查亦同。
前項評鑑費,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依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認可之評鑑費,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第五章  校正規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申請
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第二十九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十;
其每一申請案,除壓力計、游標卡尺、分厘卡外,並加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二十九條之一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臨場
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校正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六章  其他度量衡規費
第三十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
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三十一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十二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
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
    二百元。
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第三十二條之一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三十二條之二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法碼校驗之校驗費費額如附表十一。

第三十二條之三
定量包裝商品之複測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第三十二條之四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參考物質供應之驗證費費額如附表十二。

第三十三條
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