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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購置節能產品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景氣復甦速度及力道,提出短期消費
    提振作法,協助產業發展及提振經濟,鼓勵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對於
    民眾購置節約能源產品予以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
    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得由能源局委託之機構(單位)
    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冷氣機:其依本部公告之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容許耗用能源基
      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二)電冰箱:其依本部公告之電冰箱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
      級之產品。
(三)燃氣台爐:其依本部公告之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
      或二級之雙口以上產品。
(四)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其依本部公告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耗用量
      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五)電視機及三十吋以上顯示器:指獲有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其效期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仍為有效之產品,或於本要點所定
      補助期間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
    前項節能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型號公布於節能標章網站(http
    ://www.energylabel.org.tw/)。


四、補助購買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
    月二十九日止。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一億四千三百萬元為原則。
    第一項補助購買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即將用罄,經濟部得公告終止
    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


五、申請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
    月十日止。


六、每臺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機、電冰箱、強制排氣式燃氣
      熱水器,每臺分別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自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
      ,每臺分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三)節能標章電視機及三十吋以上顯示器,每臺分別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
    前項受補助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其補助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之
    。


七、申請人條件及補助臺數限制:於補助購買期間購置第三點補助產品之
    自然人,且安裝使用地點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住宅用戶場所;同
    一申請人或同一用電戶購置補助產品之補助,冷氣機以三臺、電冰箱
    一臺、燃氣台爐一臺、即熱式燃氣熱水器一臺、電視機(包括三十吋
    以上顯示器)二臺為限。


八、申請人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
(一)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購置節能產品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且發票日期不可塗
      改。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收
      據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
      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
(三)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
(四)屬表燈非營業用戶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影本。
(五)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
      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九、申請人得以郵寄、臨櫃或網路方式申請;郵寄、臨櫃或網路受理單位
    、地點、網址等,由能源局另行公告之。
    以郵寄方式申請者,應備齊前點規定文件,並於申請補助信封上註明
    「申請節能產品補助」,寄送至公告之受理地點;收件日以郵戳日期
    為準。
    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上網連結指定申請網頁,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
    前點規定文件後,將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郵寄至公告之受理地點;
    信封上並應註明「網路申請節能產品補助」、聯絡姓名及電話。


十、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並由受委託之機構(單位)
    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十一、本部得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申請補助案,申請人應配合辦
      理。


十二、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所應填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本要點補
      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如實填載且保證切實遵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人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型號不符。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所載日期為補助購買期間前或申請補助期間後
        。
  (七)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
        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十)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二)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
  (十三)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四)超過第七點規定數量者,其超過之部分。
  (十五)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
  (十六)預算用罄並經本部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得依補助對象之選擇,以下列方式撥付補
      助款:
  (一)臨櫃領取現金:限補助對象本人向能源局指定之臨櫃受理處所申
        辦,並經查驗補助對象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即行核發應給付新
        臺幣之金額。
  (二)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補助對象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三)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補助對象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四、本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或節能
      標章網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