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推動能源價格合
理化之配套措施,並因應電視數位元年之啟動,對於民眾購置節約能
源產品予以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
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並委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約能源產品,指合於下列規定之冷氣機、電視機及
三十吋以上監視器(或稱顯示器):
(一)冷氣機:其依本部公告之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二)電視機及三十吋以上監視器(或稱顯示器):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十七日,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仍有效之產品或於補助期間取
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
前項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型號公布於節能標章網站(http://w
ww.energylabel.org.tw/)。
四、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
日止。但期間屆滿前,補助款已用罄,本部得公告終止補助。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七億元為原則。
五、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
日止。
六、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三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裝機地點
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住家用戶)之用電場所為限。
每臺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算之。
前項受補助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其補助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之
。
七、補助對象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第二波補助購置節約能源產品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且發票日期不可塗
改(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
收據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
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
(三)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載明廠牌及型號),將於審
核後退還。
(四)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屬表燈非營業用戶)影本。
(五)補助對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籍者為護照影本)。
(六)如選擇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
構指定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八、補助對象以臨櫃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
及所轄之服務所為之。
補助對象以郵寄方式申請補助者,應郵寄至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
中心(地址詳申請表所載),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第二波節約能源
產品補助」;申請時間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郵戳為憑。
九、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台電公司應於收件後十四日內,
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十、辦理補助款申請審核時,台電公司得抽樣電話查詢或於申請數量異常
時進行現場稽查,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電公司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型號不符。
(五)發票(或收據)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非於申請期間。
(七)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
產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二)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
(十三)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四)預算用罄並經本部公告終止補助。
十二、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受補助者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給付現金:以受補助者本人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臨櫃
申請,並經臨櫃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為限。
(二)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受補助者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三)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三、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
件之一部分,補助對象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補助對象有違反本要
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
助產品或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補助對象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
十四、能源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或節
能標章網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