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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服務各地區民眾,特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以下簡稱服務處)。

 

二、服務處任務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公眾閱覽事項。

(二)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檢索事項。

(三)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諮詢服務。

(四)智慧財產權資料之推廣、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文、收費、進度及案號查詢事項。

(六)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及公報販售事項。

(七)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填寫輔導事項。

(八)專利、商標義務代理人諮詢服務台事項。

(九)經濟部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相關業務之配合及應辦事項。

(十)受理仿冒案件檢舉、反仿冒宣導事宜及其他交辦事項。

(十一)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出口核驗證明書業務。

(十二)前款核驗業務之諮詢服務、申請書表提供事項。

 

三、各服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服務處業務;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四、服務處所需人員,由本局視實際需要就現有員額派充或調兼。

 

五、服務處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