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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局(以下
    簡稱河川局)防汛搶險器材管理及借用機關(構)申借與保
    管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防汛搶險器材,指混凝土塊、蛇籠、砂包、太空
    包、塊石、預力混凝土基樁及新型臨時性防洪設施。
三、防汛搶險器材由河川局管理,其使用時機如下:
  (一)預防水災災害發生時。
  (二)辦理災害搶險(修)工程時。
  (三)依上級指示、業務需求或借用機關(構)請求支援時。
  (四)其他需使用防汛搶險器材方能妥適處理之情事。
四、借用機關(構)申請借用防汛搶險器材,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平時:填寫「防汛搶險器材借用單」(如附件),並經河
        川局同意後,據以提借。
  (二)災害應變期間:向河川局所成立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提
        出書面申請;
    如情況緊急時,得以電話聯繫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經確認
    身分及同意後借用,惟借用機關(構)應於借用時填具,或
    借用後十日內補送「防汛搶險器材借用單」。
五、本署因災害預防或災害應變需要,得統一調用防汛搶險器材
    。河川局應依本署應變小組下達之通報,提供借用機關(構
    )防汛搶險器材。
六、借用防汛搶險器材時,河川局及申請借用機關(構)均應指
    派專人到場辦理點交作業,申請借用機關(構)並應自備運
    輸工具及人力至儲放場所借用防汛搶險器材。
七、河川局應於汛期前向本署提報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經本
    署核定後辦理採購作業。
八、河川局應指派專人負責防汛搶險器材之管理、收發、入帳、
    出帳、除帳、盤點及表單填報等工作,並應評估其堪用狀況
    繼續列管使用或辦理除帳。
    河川局購置新型臨時性防洪設施後,應即拍照及編號登錄列
    管。
九、借用機關(構)借用之防汛搶險器材,應於歸還期限屆至前
    歸還;無法歸還時,借用機關(構)應將無法歸還之原因及
    器材編號陳報河川局,並支付河川局因此需補充防汛搶險器
    材所需之費用;無法歸還且未支付費用時,河川局得函請借
    用機關(構)於一定期限內歸還或支付費用,且得不再提供該
    借用機關(構)防汛搶險器材。
    前項借用之防汛搶險器材無法歸還時,河川局得依相關規定
    辦理除帳。
十、新型臨時性防洪設施布置時,應當場拍照記錄現況,畫面應
    能清楚辨識布置時間、地點位置及器材編號。
十一、河川局應於每月五日前,上本署網站登錄「防汛搶險器材
      月報表」;汛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年度內防汛搶險器材使
      用情形及相關記事彙報本署。但災害應變期間應於使用防
      汛搶險器材後四小時內,將使用情形通報本署。
十二、河川局應依本要點規定確實辦理,如有延宕辦理時程或蓄
      意違反之情事,得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