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出版品流通、強化管理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局之經費及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
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但未滿二十頁、摺頁、內部參考資料
或僅供會議參考使用者,不屬之。
三、本局出版品之管理作業流程與分工如下:
(一)各單位欲印製出版品者(以下稱出版單位),應先擬妥出版品初稿準
備事宜,簽陳奉准。
(二)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審查符合基本形制後,向
國家圖書館申請相關編號,取得後至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簡稱
GPN ),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品,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
編號(GPN )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三)出版單位辦理出版品印製作業,並依規定分送寄存單位及政府出版品
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市)。
(四)出版單位就其出版品應管控流通存量,並視保存年限予以管理。
(五)本局出版品自行銷售、與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增、退出版品、結帳等
事宜,由資料服務組負責。
前項作業之流程圖,如附件一。
四、出版品之基本形制如下:
(一)出版品統一編號應以每一獨立出版單元編訂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
式應分別編號;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編號。
(二)每種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編訂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
應重新編號。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
最新卷期資料,停止出刊前,應加註停刊訊息。
(三)適用「創用CC」條款之出版品,應依「創用CC」授權條款相關規
定,於封面、版權頁或出版品之適當位置載明授權標記及標示文字。
(四)出版品依其性質應記載之格式如下:
1.圖書出版品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二。
2.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三。
3.視聽類之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出版品應記載事項,如附件四。
4.非視聽類之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五。
5.非視聽類之非書資料出版品應視需要參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或電
子出版品規定辦理。
6.隨選列印出版品(Print On Demand ;簡稱 POD)應記載事項須依
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 POD 產出說明及日期。
(五)出版品之封面,應依「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識別體系(CIS)
及本局封面樣式、出版類別色系設計之。
(六)紙本出版品之規格,除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准特殊規格印製外,圖書及
連續性出版品應以 A4 (二十一乘二十九點五公分)、菊版八開(二
十一乘二十九公分)、四六版十六開(十九乘二十六公分)、四六版
十八開(十六乘二十三公分)或菊版十六開(十五乘二十一公分)規
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
五、出版品之紙張或包裝材料,應優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
許可,且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再生紙及再生材料產品。
六、出版品之定價應兼顧便利出版品流通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除公報外
,以頁數一頁新台幣(以下同)一元計算,依法規、社教、教材、譯著等
性質,以下列原則擇定其定價:
(一)法規與社教系列,二十頁以上未滿五十頁者,定價以五十元計,五十
頁以上者,以五十元為一級距,定價時參考頁數成本選定適當級距為
定價,並以二百元為上限。
(二)教材與譯著系列,二十頁以上未滿二百頁者,定價以二百元計,二百
頁以上者,以五十元為一級距,定價時參考頁數成本選定適當級距為
定價,並以五百元為上限。
(三)前二款出版品屬彩色或精裝版者,可適度提高其定價。
七、為便利出版品之流通,出版單位印製出版品時,應將寄存及銷售所需數量
估算納入,並預留百分之十流通存量。
八、出版單位於出版品(不含紙本公報)驗收日起十日內,應送下列之寄存單
位:
(一)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二)國家圖書館二份。
(三)文化部指定之圖書館各一份。
(四)本局圖書室一份。
前項寄存單位或數量如有變更者,國企組應通知各單位。
九、本局出版品提供展售門市統籌展售之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之出版品第一次出版時,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
,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寄送展售門市;該清單如附件六。
(二)展售門市後續批取數量或退換書,由資料服務組負責。
(三)資料服務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提供前一
年下半年及當年上半年銷售結帳清單,並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
五日前以定價百分之六十與展售門市處理帳款事宜。
(四)相關寄送運費,除第一次由出版單位負擔外,餘均由展售門市負擔。
十、本局為加強出版品銷售管理,必要時得建置出版品銷售管理系統。
十一、本局得視出版品性質及需要,適時辦理宣傳推廣或促銷活動,並得依下
列情形予以折扣優惠:
(一)凡機關或學校來函購買本局出版品(除公報、期刊以外)十本以上
者,依定價七折優惠計價。
(二)出版單位得依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經簽奉核定
後,就定價給予折扣優惠。
十二、出版單位就可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出版或發行之公報,應同時具備不含列印指令之純文字電子檔,於
各期公報發行後送國家圖書館。
(二)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原因外
,於委外印製出版品之契約中,應約定依文化部之規定製作出版品
之電子檔。
(三)出版單位對可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先取得本局可以各種方法,不
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該出
版品就前開權利授權予文化部利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其電子
檔之規格,如附件七,授權利用函範例,如附件八。
(四)出版品透過本局網站公開時,出版單位應將出版品之電子檔置於本
局網站,並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連結網址。
(五)出版單位應就其出版品採行之「創用CC」授權條款版本、授權標
記及標示文字,移請資訊室協助於本局局網標示及連結事宜。
十三、(刪除)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文化部及經濟部關於出版品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