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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小巨人獎-外銷績優中小企業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
一、為評選出在國際市場上具有高度競爭力、外銷表現傑出及經營管理健
    全,並足堪作為國內表率之中小企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項表揚名額每年以 15 家為原則,實際當選家數由決審委員會議
    決而定。


三、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 8,000  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企業設立登記時間至少 3  年
      (含)以上。
(三)企業評選項目及標準依不同產業別屬性另行定之。
(四)企業財務狀況健全,最近 3  年其中至少 2  年均有稅前獲利,且
      截至前 1  年底無累積虧損者。
(五)5 年內不曾獲得小巨人獎之企業。


四、參選者須由政府單位、公協會或團體組織、銀行、學術研究機構、徵
    信機構、中小企業輔導機構推薦。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書面審查及實地訪審)及決審兩階段進行;
    各級審查皆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委員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
    下簡稱中小企業處)委託之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核定。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舉行記者會公開表揚。
(二)於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部長(含)以上層級政府首長頒發當選
      證書和獎座。
(三)舉辦企業觀摩發表會,擴散當選企業之成功經驗


七、得獎企業提報資料不實或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其獎座及證書予以取
    消。


八、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小企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