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 108年 2月 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
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104至106年平均進口量,
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口將課徵
25% 關稅,為期 3年(自 107年 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
施起,至 110年 6月30日止)。歐盟對其中 9類鋼鐵產品給
予我國國家配額。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
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三、旨揭貨品第1年度之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詳如歐盟對我國 9類鋼鐵產品之國家配額表
(附件1)。
(二)實施期間:自108年2月2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1、核配方式:
出口實績配額,占配額總量80%:
(1)104年至 106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
2),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 3)於 108年 1月28日
前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
配。
(2)108年3月31日止獲配廠商未使用之配額( 即未實際
出口者 ),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廠商如
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 108年 3月31日前檢附交易
證明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延期使用,並應於 108年
4月30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3)獲配配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 4)向鋼鐵公
會申請配額轉讓。
2、自由申請配額占配額總量 20%,由本部視廠商申請情
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
(1)未獲出口實績配額及個別廠商獲配配額已使用完之
鋼鐵製造業者得申請前述釋出之配額。108年2月2
日起每日中午12時(含)前檢附交易文件向鋼鐵公會
申請配額者,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
;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
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
(2)獲配自由申請配額廠商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應檢
附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於
108年5月15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 25%額外關稅,或歐
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 108
年 4月 1日至 108年 6月30日 )剩餘配額時,出口人應檢附
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
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 108年 7月10日
前檢附歐盟進口人 108年 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
辦理核銷,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
配額被利用時,自出口人未來獲配額度扣除。
五、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