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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 302 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 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二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 108年 2月 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 

 

   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 104至 106年平均進

 

  口量,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

 

  口將課徵 25%關稅,為期 3年(自 107年 719日實施臨

 

  時性防衛措施起,至 110年 630日止);歐盟對其中 9

 

  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歐盟防衛措施第 2期配額

 

  期間自10871日起至109630日止。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

 

  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2期產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 9

 

   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 2,倘歐盟

 

   於本公告實施後修正配額措施,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

 

   調整。

 

 ()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 105年至 107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

 

      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 4)於 108年 430

 

     下午 5時前(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

 

     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 108年 5月 1

 

     日起申請使用。

 

   ()獲配配額廠商未於 109年 131日前申請利用之配

 

     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配額廠商如仍 

 

     需利用該配額,得於 109年 131日前檢附交易證 

 

     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 5)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

 

     ,並應於109229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獲配配額廠商得於 109年 131日前檢附轉讓同意

 

     書(附件 6)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受讓廠商未 

 

     於 109年 131日前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

 

     自由申請配額;受讓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

 

     109年 131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 

 

     件5 )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 1092

 

     29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出口人第 1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

 

     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

 

     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

 

     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由本部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

 

    配額:

 

   ()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

 

      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

 

      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

 

      屬製品製造業」)

 

   ()1087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檢附3個月內交

 

     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 7)向鋼鐵公會申

 

     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

 

     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

 

     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

 

     日起 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 3

 

     月之日期晚於109515日,最遲應於1095月15

 

     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利用自由申請配額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

 

     歐盟,倘 109年 515日後該類別仍有配額,廠商

 

     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 109年 7

 

     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 109年 630日前之進口報

 

     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 25%額外關稅,或

 

  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 4季 

 

  (自 109年 4月 1日起至 109年 630日止)剩餘配額 (

 

  放申請時間自 109年 214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

 

  請時間自 109年 3月 1日起)時,出口人應檢附切結書(

 

  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

 

  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 109年 710日前檢附

 

  歐盟進口人 109年 6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

 

  核銷。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

 

  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

 

  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

 

  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

 

  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本部貿易局 108年 415日貿服字第 1080150822 號公告

 

  108615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

 

  CCC7210.70.90.11-5「以熱浸鍍鋅為底材之塗漆、清漆或

 

  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等 8項貨品號列,並

 

  增列CCC7210.70.90.21-3「以熱浸鍍鋁鋅合金為底材之塗

 

  漆、清漆貨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至品,捲盤狀,

 

  厚度小於0.25公厘」等 28 項貨品號列,爰旨述貨品清單

 

  自108615日起修正如附件9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