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 108年 2月 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
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 104至 106年平均進
口量,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
口將課徵 25%關稅,為期 3年(自 107年 7月19日實施臨
時性防衛措施起,至 110年 6月30日止);歐盟對其中 9
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歐盟防衛措施第 2期配額
期間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
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2期產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 9
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 2,倘歐盟
於本公告實施後修正配額措施,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
調整。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 105年至 107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
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 4)於 108年 4月30日
下午 5時前(含) 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
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 108年 5月 1
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未於 109年 1月31日前申請利用之配
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配額廠商如仍
需利用該配額,得於 109年 1月31日前檢附交易證
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 5)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
,並應於109年2月29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3)獲配配額廠商得於 109年 1月31日前檢附轉讓同意
書(附件 6)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受讓廠商未
於 109年 1月31日前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
自由申請配額;受讓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
109年 1月31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 ( 附
件5 )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 109年2月
29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4)出口人第 1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
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
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
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由本部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
配額: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
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
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
屬製品製造業」)。
(2)108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
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 7)向鋼鐵公會申
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
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
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
日起 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 3個
月之日期晚於109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09年5月15
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
歐盟,倘 109年 5月15日後該類別仍有配額,廠商
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 109年 7月
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 109年 6月30日前之進口報
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 25%額外關稅,或
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 4季
(自 109年 4月 1日起至 109年 6月30日止)剩餘配額 (開
放申請時間自 109年 2月14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
請時間自 109年 3月 1日起)時,出口人應檢附切結書(附
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
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 109年 7月10日前檢附
歐盟進口人 109年 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
核銷。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
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
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
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
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本部貿易局 108年 4月15日貿服字第 1080150822 號公告
108年6月15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
CCC7210.70.90.11-5「以熱浸鍍鋅為底材之塗漆、清漆或
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等 8項貨品號列,並
增列CCC7210.70.90.21-3「以熱浸鍍鋁鋅合金為底材之塗
漆、清漆貨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至品,捲盤狀,
厚度小於0.25公厘」等 28 項貨品號列,爰旨述貨品清單
自108年6月15日起修正如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