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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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刪除螺絲貨品(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刪除螺絲申請輸出許可之公告.pdf
刪除螺絲申請輸出許可之公告附件.pdf
法規內容: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歐盟於
105
年
2
月
27
日終止對中國大陸製螺絲貨品之反傾銷稅
措施,爰將螺絲貨品自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範圍刪除。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