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歐
盟及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歐盟及美國對中國大陸
課徵反傾銷稅及額外關稅,致歐盟及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展
開反規避調查及課徵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
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應
事前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
輸出許可」 (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
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
,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trade.gov.tw)「輸出入電子簽證」網頁登入
後提出申請。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之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出口
報單 「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
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
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