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美
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額外關稅
,致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課徵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
之權益,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自行車,應事前取
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
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
2),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
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
,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trade.gov.tw) 「輸出入電子簽證」網頁登
入後提出申請。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自行車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
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
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
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