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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申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
  與方法及
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
    九一規定
,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之螢
    光燈管。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與方法應符合CNS 六九一規定,並使
    用符合CN
S 六九一規定之試驗用安定器進行測試;如無
    法依該規定使用試
驗用安定器進行測試者,始得使用CNS
     一三七五五驗證登錄合格
之電子式安定器進行測試,且
    測試報告應載明使用安定器之廠牌、
型式及型號。
  (三)能源效率基準:
        1.平均演色性指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
     位四捨五
入後在八十點零以上。
        2.功率實測值( 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
     捨五入;
其容許範圍如下:標示值±(標示值×0.05+
     0.5)以內。
        3.全光束實測值(lm)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
     四捨五入
        4.發光效率實測值為全光束實測值(lm)與功率實測值
     ( W)之
比,其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
     五入後,應大於或等
於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且
     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光源色、發光效率、功率、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其住址須
    清楚記載
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光源色、功率及發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