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鼓勵全民參與節電工作,結合教育部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百萬家庭親子節電競賽」
(以下稱本競賽),藉由能源教育推廣,促進親子用電行為改變及家
庭節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能源局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相關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
三、本競賽以全國一百零六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七
年級至八年級學生為對象,且參賽學生家庭用電種類須為表燈用電戶
;電力用電戶不得參與本競賽。
四、本競賽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至十一月,參賽學校報名截止
期限為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止。
五、本競賽報名方式:
(一)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賽,依同校參賽學生人數分組競賽,共分五
組如下:
第一組:參賽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
第二組:參賽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五人。
第三組:參賽學生人數一百二十六人至三百二十人。
第四組:參賽學生人數三百二十一人至六百七十人。
第五組:參賽學生人數六百七十一人以上。
(二)參賽學校應請參賽學生提交家長同意書(同意書如附件)及住家
電費單影本(包括電子帳單、電費通知單、電費收據、繳費憑證
擇一,或可茲證明之相關文件)予學校。前述資料由學校核對後
留存校內查閱。
(三)參賽學校於本競賽報名截止期限內,於活動網址(https://ener
gy.mt.ntnu.edu.tw/ElectricitySaving )線上登錄學校基本資
料及參賽學生住家電號,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提供資料有缺漏、
造假等虛偽不實情事,該筆電號資料將不納入本競賽成績計算。
六、本競賽之評比指標:
依參賽學校報名登錄之電號,統計各校參賽學生家庭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至十一月與一百零六年同期相較之節電率及總節電量(依住
家電費單形式,以參賽學生家庭一百零七年七月至十二月份電費單為
計算基準),進行排序評比。
(一)節電率(%):指本競賽期間學校參賽學生家庭平均每日用電量
較一百零六年同期平均每日用電量節省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
106年6月至11月期間平均每日用電量-
107年6月至11月期間平均每日用電量
節電率(%)=————————————————— ×100%
106年6月至11月期間平均每日用電量
(二)總節電量:指本競賽期間學校參賽學生家庭平均每日用電量較一
百零六年同期平均每日用電量節省之數值,乘以競賽期間總日曆
天,其計算公式如下:
總節電量=
(106年6月至11月期間平均每日用電量-107年6月至11月期間平
均每日用電量)×競賽期間總日曆天數
七、為鼓勵學校參與本競賽及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提升轄內參與本競賽之學校數及學生人數,本競賽設下列獎項,各獎
項之獎額分配如附表一。
(一)「節電率獎」:各組依節電率評比指標計算節電績效並進行排序
評比,每組頒發「卓越獎」各一名、「英雄獎」各六名、「精英
獎」各十二名、「節電基本獎」各一百二十五名,總獎金計新臺
幣四億一千萬元。「卓越獎」、「英雄獎」及「精英獎」之獲獎
學校學生參與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節電率須達百分之一以
上。「節電基本獎」獲獎學校之節電率須達百分之一以上。同一
分組參賽學校若節電率相同,則優先錄取參與人數多者,節電率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五位後四捨五入)。
(二)「節電量獎」:各組依總節電量評比指標計算節電績效並進行排
序評比,每組頒發節電量獎各五名,總獎金計新臺幣二千萬元,
獲獎學校之學生參與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節電率須達百分
之一以上。同一分組參賽學校若節電量相同,則優先錄取參與人
數多者。
(三)「節電縣市獎」:依節電率評比指標計算參賽學校所在直轄市、
縣(市)之節電績效,節電率為正值,且該直轄市、縣(市)總
學生參與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依參與率排序給獎,總獎金二
千九百萬元。
參與本競賽之學生家庭電號,經台電公司核對符合該公司「一百零七
年節電獎勵活動」資格(https://tpcuip.taipower.com.tw/savepow
er/ ),將自動列入參與,已參與該活動之電號則不重複登錄,該活
動相關資訊以台電公司公布訊息為準。
八、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用途:
(一)本競賽期間屆滿,由執行單位依第六點計算節電績效,於活動網
站公布獲獎名單,並通知獲獎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檢具領據送執行單位或受委託之機關(構)、學校或團
體辦理獎金請撥事宜。
(二)本競賽獎金可用於學生畢業旅行、校外參訪學習、校際比賽活動
、教師充實能源教材、創意教學工具、學校節能改善措施、能源
教育推展活動等;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可用於全
縣、市能源教育推展活動有關之支出。
(三)前款獎金支出之原始憑證留存獲獎單位,執行單位認有必要進行
查核時,獲獎單位需配合辦理。
(四)獲獎單位須於獎金請撥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將獎金運用之收入支
出表及效益情形,函報執行單位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
校或團體備查。當年度未及辦理者,得申請展延。
九、針對競賽成效優良之獲獎學校推動有功人員,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得依權責辦理敘獎,獲獎學校得予參與班級
頒發獎狀以資鼓勵,獎勵建議如附表二。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所轄學校部分: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本於權責給予獲獎學校推動有功
人員敘獎,並函請學校頒發班級獎狀。
(二)國立學校部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於權責給予獲獎學
校推動有功人員敘獎,並函請學校頒發班級獎狀。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本於權責,給予協辦本競
賽人員敘獎。
十、本競賽獎金所需經費由經濟部石油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