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
境,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
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
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
壓力。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局公務(含留用)人員、聘用人員及臨時人員及因各
類計畫、契約或其他方式派駐於本局之工作人員。
三、受理申訴管道:本局各單位各級主管及人事室。
四、提出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人應於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所屬單位各
級主管或人事室提出申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
生時間起算之。
(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補正申訴書
:
1.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
絡電話。
2.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二
)。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
送達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受理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人所屬單位各級主管或人事室受理申訴後,應立即主動通報機關
首長、相關協處單位,必要時應聯繫家屬。
(二)處理申訴事件時,得自本局職員中指定三人至七人組成申訴處理調查
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
學者協助。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六、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調查小組成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調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為之,並應為
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小組成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小組成員在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
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小組成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命其迴避。
七、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
機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
驗者協助。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
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
待遇。
八、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人非申訴事件之被害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九、受理申訴後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
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
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十、經調查審議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
議,由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
、考核及監督,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十一、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
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二、調查小組及本局辦理前點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