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高屏溪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
活動堰及取出水工閘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屏溪下游高雄市大樹區附近,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南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混凝土固定堰:長度六百七十四公尺,堰頂標高由右岸十七公尺漸升
至左岸二十.五公尺(由右岸長度二百二十八公尺標高為十七公尺,
銜接長度二百四十公尺標高十七.八公尺,銜接長度一百六十五公尺
標高十八.五公尺,銜接長度三十二公尺標高十八.五公尺漸變至標
高二十.五公尺,銜接長度九公尺標高二十.五公尺)。
(二)活動堰排洪道:
1.橡皮壩共六座,全寬度(含墩柱)二百十六公尺。
2.編號方式:與固定堰相鄰為第一號橡皮壩,由左岸往右岸遞增。
3.第一號橡皮壩及第二號橡皮壩:每座寬四十公尺、高二公尺,基座
頂標高十四公尺。
4.第三號橡皮壩及第四號橡皮壩:每座寬三十公尺、高二.五公尺,
基座頂標高十三.五公尺。
5.第五號橡皮壩及第六號橡皮壩:每座寬二十公尺、高二.五公尺,
基座頂標高十三.五公尺。
(三)活動堰排砂道:
1.橡皮壩共二座,全寬度(含墩柱)七十公尺。
2.編號方式:緊臨第六號橡皮壩為第七號橡皮壩,靠右岸者為第八號
橡皮壩。
3.第七號橡皮壩及第八號橡皮壩:每座寬三十公尺、高二.五公尺,
基座頂標高十三.五公尺。
(四)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
1.最大放流量:含下游保留水權量及河川生態基流量為三十七秒立方
公尺。
2.制水閘門:共三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公尺,門孔底檻標高十三
.五四公尺。
3.編號方式:靠近管理室者為第一號,餘依序為第二號及第三號。
(五)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十五秒立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三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公尺,門孔底檻標高十三
.五二公尺。
3.編號方式:靠近管理室者為第一號,餘依序為第二號及第三號。
(六)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五秒立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二座,每座寬一.八公尺、高一.三公尺;門孔底標
高為十八.五公尺。
3.編號方式:放水路側為第一號,沉砂池側為第二號。
(七)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十五秒立方公尺。
2.擋泥閘門:共十四座,每座寬六公尺、高一.二公尺(含上、下二
層,下層門○.八公尺、上層門○.四公尺),第一號至第三號進
水閘門底檻標高十六.二公尺;第四號至第六號進水閘門底檻標高
十五.九公尺,第七號至第十四號進水閘門底檻標高為十五.六公
尺。
3.編號方式:上游側為第一號,依序至下游為第十四號門。
4.分組方式:每二門為一組,共分為七組,上游側第一號及第二號為
第一組,依序至下游第十三號及第十四號為第七組。
四、本水庫各橡皮壩及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活動堰排洪道及排砂道:
1.第一號至第八號橡皮壩操作以一座為原則,必要時可同時操作二座
或三座以上連動操作。
2.排洪倒伏程序:當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上時,在不影響
取水情況下,依序倒伏第八號至第一號橡皮壩。
3.攔水起立程序:
(1) 洪水消退,為避免進水口附近淤積影響取水,得視情況於堰址
水位標高十六.八公尺以下時,依序充氣起立第一號至第六號
橡皮壩。若前述橡皮壩袋體內壓變化過大,有安全之虞時,得
調整起立順序。
(2) 當第一號至第六號橡皮壩均起立,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公尺以
下時,先由第七號橡皮壩充氣起立攔水,俟完全起立後,堰址
水位仍未達標高十六公尺,再繼續起立第八號橡皮壩。
4.當進水口前河道淤積達標高十四.五公尺以上、河川濁度超過一萬
八千 NTU、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阻塞或水質污染時,得
關閉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或倒伏第一號至第八號橡皮壩
,排除進水口前淤砂、雜物或油污。但不得影響下游供水。
(二)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
1.第一號至第三號放水路制水閘門按取水量及相對溢流堰前水位決定
其開啟度。
2.放水路淤砂有礙取水時,在不影響取水原則下可開啟第一號至第三
號放水路制水閘門排放之。
(三)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
1.第一號至第三號取水路制水閘門配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自來水公司)抽水站取水情形調整開啟度取水。
2.洪水高漲時,第一號至第三號取水路制水閘門得全部關閉。
3.當河水含砂量、濁度超過規定值或遇有害物質時,第一號至第三號
取水路制水閘門得全部關閉,停止取水。但自來水公司得依供水需
要通知南水局開啟第一號至第三號取水路制水閘門取水。
4.沉砂池或抽水站需斷水維修時,關閉之。
5.第三目有關規定值由相關單位另行訂定之。
(四)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1.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八.五公尺以上時,得視營運需要啟閉第一號及
第二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引水。
2.操作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時,放水路側第一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及沉砂池側第二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需同時操作;為避免沉砂池
側第二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承受過大水壓力,沉砂池側第二號側
槽取水口制水閘門開度需大於放水路側第一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開度。
(五)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
1.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操作以二座一組為原則,必要時可
單獨操作。
2.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下時、枯水期或平時低濁度時,第
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全開或關閉部分閘門,依需要量取水
。
3.堰址水位介於標高十六.四公尺與十六.八公尺之間時,第一號至
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關閉下層閘門,開啟上層閘門取水。
4.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八公尺或高濁度時,依需水量交互操作第一
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之上層閘門取水。
5.當擋泥攔污閘門前淤積影響取水或需清理攔污柵時,可視情況開啟
及關閉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取水。
6.當河水含砂量、濁度超過規定值或遇有害物質時,第一號至第十四
號擋泥攔污閘門得全部關閉,停止取水。但自來水公司得依供水需
要通知南水局開啟擋泥攔污閘門取水。
五、各活動堰之排洪道與排砂道橡皮壩及取出水工閘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活動堰之排洪道、排砂道橡皮壩(第一號至第八號橡皮壩):管理室
設有電動操作裝置,必要時可在現場操作。
(二)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第一號至第三號):管理室設有電動操作
裝置,必要時可在現場操作。
(三)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第一號至第三號):管理室設有電動操作
裝置,必要時可在現場操作。
(四)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第一號及第二號):閘門操作時原則
以現場電動操作,必要時得以手動操作桿操作啟閉閘門。
(五)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第一號至第十四號):管理室設有電動操作
裝置,必要時可在現場操作。
六、各活動堰之排洪道與排砂道橡皮壩或取出水工閘門如有開啟或關閉之動作
時,操作完畢後應作紀錄。
七、活動堰因颱風豪雨即將倒伏前,依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
八、各活動堰排洪道與排砂道橡皮壩及各取出水工閘門應定期檢查,其異常或
維修情形,應作成紀錄。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應於事後陳報經濟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