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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計畫查核機制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目的: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補(捐)助經費之運用,
    並簡化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之查核作業,爰訂定本查核機制。
二、查核對象:
  (一)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起接受本局補(捐)助之民間團體,
       並經審計機關同意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留存受補(捐)助單
       位之申請案件。
  (二)查核作業以抽查為原則,抽查比率應逾經審計部同意補(捐)助
       經費原始憑證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三
       十,倘補(捐)助案件未達二十件則應全數辦理。
三、查核時間及地點:
    民間團體受補(捐)助年度之次年三月底前針對該年度受補(捐)助
    案件,於各該民間團體所在工業區之服務中心辦理查核作業。
四、查核小組組成及分工:
    本局為督導及考核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事項,得組成查核小組進行查核
    作業,其組成及分工如下:
  (一)補(捐)助金額未達新台幣三十萬元者:
       由各區工業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區管理處)組成查核小組,其
       成員由各區管理處組長、會計及業務承辦等相關人員組成。
  (二)補(捐)助每案件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由本局組成查核小組,其成員由本局業務單位、主計室、政風室
       及各區管理處等相關人員組成。
五、查核方式:
  (一)查核作業方式原則以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至現地進行查核。
  (二)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所在工業區之服務中心於接獲本局通知後
       ,應備妥以下各項資料,以備查核小組進行查核。
       1.書面查核:
         受查核年度之補(捐)助計畫基本資料、申請計畫書(核定版
         )、核定補(捐)金額、核銷單據、撥付金額、驗收資料、原
         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等。必要時得請受補(捐)廠商攜帶查核資
         料正本以供查核。
       2.現場查核:
         現場查核項目應包括設置地點、規格(型式、尺寸)等工作項
         目是否與核定補(捐)助計畫內容相符,及使用現況是否達到
         預期效益等;並檢附現場影像資料佐證。
  (三)書面查核或現場查核完成後,應依附表一格式留存查核紀錄。
六、查核重點:
  (一)執行情形是否與核定計畫內容相符。
  (二)執行成果是否與預期效果相符。
  (三)經費支用是否按照本局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四)會計帳冊及支出憑證內容是否依規定留存,其內容是否符合相關
       規定。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七、查核結果:
  (一)如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則應繳回該
       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二)如有缺失應通知受查核單位限期改善並填寫缺失改善表(如附表
       二)。
八、經濟部對補助案件訂有督導及考核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