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阿公店溪上游小崗山東麓附近,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
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月眉堰取水口:暗渠式,分上下兩層,每層六孔,每孔寬一.八公尺
、高一.二公尺,分設升降式閘門控制。
(二)圓潭子分水工:直徑十二公尺圓形淨水池,設有流槽及四.五七二公
尺喉寬之巴歇爾量水槽;通往引水隧道設閘門一座寬七.六二公尺、
高一.二公尺,通往湖內、阿蓮灌區,設控制閘門一座寬四.○公尺
、高二.二五公尺。
(三)越域排洪道:無控制自由溢流堰,溢流堰頂標高三十七公尺,設計排
洪量為四百三十一秒立方公尺。
(四)旺萊溪放流口:
1.放水路閘門:控制流入旺萊溪之流量,分接引水路後設制水閘門一
座,閘門寬四.○公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
2.引水路制水閘門:控制濁水溪放流口之引水量,設閘門寬四.○公
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五)濁水溪放流口:引水路終點,流經漸變段及靜水池整流後導入濁水溪
流至本水庫。
(六)大壩:滾壓填築土壩,最大壩高三十一公尺,壩長二千三百八十公尺
,壩頂標高四十二公尺,蓄水滿水位標高三十七公尺。
(七)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喇叭口頂部標高二十七公尺,排淤最大通洪能
力八十五秒立方公尺,設控制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
四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四公尺。
(八)取出水工:取出水工上游端設置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水
、灌溉用水、排砂等三道閘門。
1.上游端取水塔進水口底部標高二十六.一公尺,出水管內徑一.五
公尺,最大許可流量為十五秒立方公尺。取水塔設常用閘門一座,
閘門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一.五
公尺、高一.五公尺。
2.下游端分水工包括排砂閘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八公
尺;灌溉閘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自來水閘
門一座,閘門寬一.二公尺、高二.○公尺,各閘門前均設同尺寸
插板一座。
四、月眉堰取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開,依各標的水權量取水。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維修旗山導水路時關閉。
(三)因降雨致有大量側流量流入旗山導水路時,視水庫水位取水口得減量
取水,必要時得關閉取水口閘門。
五、圓潭子分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湖內、阿蓮農業用水控制閘門:取水量視引入引水隧道水量利用閘門
調整開度控制,引水隧道不引水時,控制閘門全開。
(二)引水隧道閘門:流入分水工之水量,經巴歇爾量水槽量測後,流入引
水隧道。平時全開,引水隧道維修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溢流時關閉。
六、旺萊溪及濁水溪放流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旺萊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路放水量至旺萊溪後流入水庫。濁水
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量流至引水路終點,導入濁水溪流入水庫
。
(二)旺萊溪及濁水溪二放流口閘門可同時全開或擇一全開,視水庫上游河
川水質及空庫防淤成效機動調整。
七、因降雨致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流,將洪水經
暗渠排入二仁溪支流牛稠埔溪。
八、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平時閘門全閉,執行調節性放水、空庫防淤運轉、防洪運
轉或緊急運轉時,得啟閉閘門。控制閘門水位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
一。
(二)緊急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關閉之。
九、取出水工啟閉規定如下:
(一)取出水工上游端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水閘門、灌溉用水
閘門、排砂閘門,各閘門前均設有同尺寸插板一座,以應檢修維護之
用。
(二)基於取出水工出口流況穩定易於分水控制,原則上排砂閘門開啟時,
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應關閉。當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開
啟放水時,則排砂閘門應關閉,操作時機以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為優
先考量,排砂閘門則配合機動調整。
(三)排砂閘門開啟時,操作順序為排砂閘門先全開後,取水塔之閘門再配
合全開。排砂閘門關閉時,先將取水塔閘門全閉後,再關閉排砂閘門
。
(四)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之總放水量,由取水塔閘門開度操作控制
,閘門開度、水位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取水操作順序為先將灌
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依下游用水需求開啟後,再開啟取水塔閘
門取水。不取水時,應先關閉取水塔閘門後,再關閉灌溉用水閘門及
自來水閘門。
(五)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分配水量,以各閘門開度通水斷面作比例
控制。
(六)水庫基於調節性放水需要,在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可以滿足時,排砂
閘門得以不同開度控制,配合灌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同時放水。
十、各閘門之操作測試得視情況實施有水試操作或無水試操作,有水試操作閘
門開度以不超過十公分為原則,無水試操作得採全開或全閉操作。
十一、水庫洩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豎井溢洪管開啟放水前二小時、開啟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放水前一小
時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自由溢洪時,應播放水庫洩水警報,並依本
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但於實施緊急放水,無法
預先通知時,得立即通知並同時播放警報後放水。
(二)豎井溢洪管於空庫防淤期間,閘門一旦為全開狀態,其放流量之增
減改由水庫水位自動調節,不再廣播或通報。
(三)緊急放水時,應先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量。
(四)依第一款播放洩水警報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
播放警報、通知或通報。
十二、本水庫各水門均裝設有現場及遙控二種操作設備,可視實際需要操作控
制。
十三、本水庫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後,應將操作時間、水庫水位及閘門開度記
錄於相關報表中。
十四、本水庫各水門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維修,並詳細記載其情形。
十五、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