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停車場管理,維護停車秩序,
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範圍及管理單位:
(一)停車場範圍:
1.臺北市濟南路一段四號。
2.臺北市南海路二十號開發大樓分配之停車位。
(二)管理單位:本局秘書室。
三、汽車停車位:
(一)公務停車位:供本局及經濟部與所屬機關(構)之公務車停放。
(二)管制停車位:下列人員之車輛,或其他特殊情形確有停車必要者,得
經業務單位填具表格(附件一)向本局秘書室提出申請後,由警衛室
安排停放管制停車位:
1.經濟部及所屬駐本局國會聯絡辦公室人員。
2.本局貴賓或應邀蒞局指導之委員、講師。
3.至本局採訪之媒體記者。
(三)臨時停車位:
1.送貨、送樣及工程施作有停放車輛之需要者,應向警衛室換取臨時
停車證停放臨時停車位。
2.本局第四組、第六組(汐止地區)及第七組同仁因業務需要,其車
輛得憑員工識別證停放臨時停車位。
(四)報驗停車位:供辦理報驗發證民眾停放,無須登記換證,停放時間以
三十分鐘為限。
(五)員工停車位:
1.本局編制內員工得於每年五月抽籤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
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申請人本人、配偶或本人之直系尊、卑親
屬之車輛為限)影本各一份,向本局秘書室申請使用員工停車位。
2.員工停車位每次使用期間以六個月為一期,除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
員採固定停車位,申請後免經抽籤外,其他人員之申請,由本局秘
書室於每年五月底,依申請使用名單以抽籤方式抽出當年七月至十
二月及次年一月至六月之二期使用人,核發員工停車證。未抽中籤
者,按抽出順序依次候補。
3.位於臺北市南海路二十號開大樓分配之停車位,由本局第四組及第
七組同仁優先抽取。
4.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公傷假經簽准之同仁,得優先使用身障停車位
或保留停車位。
5.抽中車位之使用人,互相調換停車證號次或因故自願放棄使用車位
,應填寫停車位互換同意表(附件三)或放棄使用停車位聲明書(
附件四),並送本局秘書室備查。
6.因使用人放棄停車位而有空位,得依原抽籤候補次序遞補。
7.每位員工申請停車證以一張為限,已取得停車證之車輛如有異動,
應持證明文件送本局秘書室辦理相關文件異動。
四、機車及自行車無須申請停車位,限本局員工及洽公人員停放。
五、臨時通行之接送車輛(如計程車、復康巴士及接送本局員工之車輛等)、
在本局執行業務車輛(如郵政、救護、消防、電信、電力、警務等)或送
報車、垃圾車、快遞車等,經警衛室放行後,得免換證進入,任務完成應
即駛離。
六、本局汽車停車場管制及開放時間:
(一)管制時間:上班日六至十八時,憑停車證停車;每日二十三時至翌日
六時為管制時間,非有正當理由禁止入內停車。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十八至二十三時;另國定例假日開放參與本局業務
或活動人員停車,惟須辦理人車登記並於當日二十三時前駛離。
(三)如因特殊需要,確有必要於管制時間停車者,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局
秘書室,並經核可始得為之。
七、收費、退費標準及方式:
(一)員工停車位之使用費每月新臺幣四百元,每期(六個月)收取一次,
並統一自薪資帳戶扣繳。
(二)職務調動、離職、退休或因故停止使用之員工,應事先向本局秘書室
提出退費申請,並依不再停放日期按當期所繳剩餘日數比率,退還所
繳之停車位使用費及收回停車證。
(三)除員工停車位收取使用費外,其他停車位均免收費。
八、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無停車證或其他未經許可之車輛,禁止進入本局停車場;有停車證者
,應張貼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並依停車證車位號碼停車。
(二)駕駛車輛進入停車場,應依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指示及規定速限(二
十公里)行駛,並遵守警衛室之指揮,順向停放車輛,不得任意違規
停放、占用、暫停或妨礙通行。
(三)停車人員應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提高注意,如因故
意或過失造成意外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自負責任。
(四)本局製發之停車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變造使用,且其有效期間
為半年,逾期作廢。
(五)因特殊狀況、維修場地等需要,經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移離
車輛,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未配合辦理,或特殊事件、情況緊急
未及通知移車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
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負擔。
(六)本局秘書室得依本要點辦理停車場不定期稽查,如發現員工停車位使
用人違反第一款至第四款經書面通知達三次者,即收回當期員工停車
證。
九、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使用,個人財物、車輛毀損、遺失,或發生不可抗
拒之天災時,本局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