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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傳統產業創新加值中心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促進經濟部傳統產業創新加值中心(以下簡
    稱加值中心)之推動,協助傳統產業提升競爭力,增加附加價值,設
    置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協助加值中心之興建、執行策略
    及推動工作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規劃經濟部傳統產業創新加值中心各項業務之發展策略及運作
      。
(二)研析重大推動傳統產業創新加值事項處理方式,以為傳統產業創新
      加值政策決定參考。


三、本小組置共同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技術處處長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
    究發展中心董事長兼任共同召集人。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共同召集人二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
    技術處、工業局及相關財團法人研究機構首長或主管擔任之,並得視
    需要聘請其他熟悉傳統產業發展之專家擔任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互推產生之,協助本小組之整合協調
    及行政支援等事宜。


六、本小組視任務需要,由共同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共同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當日出席之委員
    互推產生之。


八、本小組相關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