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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一、本要點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訂定
    之。


二、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由本局遴聘產、官、學、研及其他相關專業單位代表擔任之; 委員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依職務變動改聘之,至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有關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政策、發展方向及計畫之審議。
 (二) 提供度量衡器技術規範草擬、草案之審查及實施之技術諮詢。
 (三)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
    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設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審議小組、計程車計費表審議小組、水量計
    審議小組、膜式氣量計審議小組、電度表審議小組、非侵入式自動血
    壓計審議小組及電子式體溫計審議小組;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領域審
    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負責技術規範草案之審查。本局於辦理型式認證性能測
    試之監督及其他有關技術性評鑑時,得安排審議委員協同出席。


六、各審議小組審議委員,由本局遴聘產、官、學、研及其他相關專業單
    位代表擔任,審議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並就審議委員中指
    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審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得兼任各審議小組之審議委員。


七、本會委員、審議小組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審議
    委員審查計畫或技術規範草案,得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核支審查費;出席會議與型式認證性能測試之監督及技術性
    評鑑,得依規定核支出席費;新竹以南地區之委員、審議委員,並得
    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八、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第四組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