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曾文溪水源,以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
工業用水與防洪等多目標功能及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負責
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嘉義縣曾文溪主流柳籐潭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防淤隧道。
(四)取出水工:
1.取水塔。
2.發電放水路。
3.永久河道放水道。
(五)發電廠。
(六)東口導水堰。
四、本水庫之運用係以年用法為基準,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為蓄
水運用週期。
五、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
力用水與工業用水標的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緊急情況,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基準供水量:依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所擬定一年中各用水標
的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五)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線
,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七)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可依基準供水
量分配之最低蓄水量。
(八)嚴重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水
狀態之水量。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時。
(十)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
時。
(十一)超大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對嘉義地區發布豪雨特報,且可能發生
超大豪雨,或本水庫集水區總降雨量預報達六百毫米。
(十二)洪峰流量:當次洪水過程中,至調整防洪運轉放水流量時已發生之
最大瞬時流量。
(十三)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及取出水工放水之總放水流量。
(十四)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時
,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
放水。
(十五)自由溢流:溢洪道閘門開啟至未接觸水面之流況。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本水庫正常滿水位值自五月上旬至八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八公尺,九月
上旬至九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九公尺,十月上旬至次年四月下旬為標高
二百三十公尺。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
簡稱嘉南管理處)之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
八、本水庫洩放之水,除供楠西、玉井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及下游水權人使用
外,均由新東口攔河堰或東口導水堰攔截,經新東口取水口或東口取水口
導至烏山頭水庫調節後,由嘉南管理處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
業用水標的之計畫需要放供。
九、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執行,其運用規線在各旬初之水
量規定如附表一,規線示如附圖一。
十、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供應
,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四)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八
十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
(五)依第三款至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
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南水局、嘉
南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等協商
辦理。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移用水量補注
之。
十一、本水庫洩放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之水量,應經由
曾文發電廠發電後放出。但不能或不宜經曾文發電廠放水,或發電放水
量不足農業用水需要時,得由永久河道放水道、防淤隧道或溢洪道放水
。
十二、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洩放水量時,不得使新東口攔河堰溢流。
但逾上限且烏山頭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五十七.五○公尺、新東口攔河堰
水流含砂濃度過高或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入烏山頭水庫時,得在新
東口攔河堰溢流。
本水庫之放水應維持烏山頭水庫之水位在標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並應防
止溢流。但為調節性放水、實驗、緊急情況等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三、嘉南管理處及自來水公司應於營運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用水計畫送南
水局。南水局得邀請相關單位協商後辦理。
十四、曾文發電廠應配合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所需水量運轉
發電,所發電量按合約售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本水庫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以供應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地區
內所需之原水為限,需調度農業用水時,依本部訂定之農業用水調度使
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共給水之原水,應售予自來水公司。但自
來水公司尚未供水地區,得由本水庫供給原水;工業用水之原水,以不
妨礙自來水公司給水計畫為原則,由南水局專案報本部核准後供應之。
給水用戶應與南水局簽訂供水契約後由本水庫按約供水。移用其他標的
分配水量時,應先徵詢該標的同意並預先擬定移用水計畫,送南水局及
嘉南管理處參考配合運用或輸送。如供水需利用嘉南管理處之設施時,
應洽得嘉南管理處同意。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六、本水庫防洪運轉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當本水庫於颱風、豪雨、超大豪雨情況或蓄水量超過運用規線上限
時,為增加本水庫滯洪容積,得執行調節性放水,唯其放水流量小
於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三公尺,或水庫水位
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二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轉。
(三)未達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六公尺,或水庫
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三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轉。
十七、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前,放水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放
水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放水流量應小於最
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情況時,得依
本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允許之最大流量放水。
十八、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後,當水庫進水流量小於已發生洪峰流量之八成流
量,放水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流量。
十九、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停止防洪運轉:
(一)依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十
三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二之條件。
(二)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十
六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三之條件。
洪峰通過後,得適時調整水庫放水量以增加攔蓄水庫進水流量,以利後
續蓄水利用與防淤操作。
二十、南水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廣播放
水警報,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臺
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嘉南管理處,迅速
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二十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之第一小時放水流量以小於一百五十秒立
方公尺為原則,以示警告。
若玉井中正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尺,
或走馬瀨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尺,得
免除執行警告性放水。
二十二、防洪運轉時,放水流量達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時,曾文發電廠應停止
發電。
二十三、為排除進水口附近淤砂或增加排除洪水來砂,得使用永久河道放水道
、防淤隧道放水。
第四章 緊急運轉
二十四、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之緊急情況,應實施緊急運轉。
二十五、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緊急情況而定,在不危及壩體安全範圍內,得
實施調節性放水,有潰壩之虞者,放水流量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
方公尺。
二十六、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二十點規定通知及通報。但無法事先
通知及通報時,應立即播放警報。
二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