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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專案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查認定原則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十一點有關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公共利益等原則之認定與查估市價、擬訂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審查認定原則。

二、本審查認定原則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執行,審查認定之事業範圍為工業局主管產業輔導之行業別。

三、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之投資事業。

(二)於設定地上權期間創造本國國民就業機會達一定額度以上。

(三)申請人符合前二款所定條件,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予認定:

1.本部認可之卓越潛力中堅企業或潛力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工業局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者,或符合該辦法第八條規定者。

3.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4.通過本部公告之補助、輔導計畫等相關審認,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申請人如符合前點各款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投資及營運計畫書。

(四)使用管制回報計畫。

五、工業局由工業區組作為受理窗口並召集相關業務組進行審認會議;申請人之應備文件經審認通過後,由工業局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申請人如有應備文件缺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事,經工業局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者,工業局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六、經工業局審認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工業局依作業要點規定之程序,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初審意見後,依序提交估價報告書、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內容)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七、前點所送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之內容,應由工業局主管業務組依其產業之需求及專業提出擬訂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之意見,並就契約格式(內容)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洽商以達共識。

八、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內容經財政部核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由工業局轉知設定地上權契約所在地點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定期監督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

前項定期監督查核由服務中心依使用管制回報計畫及相關資料,於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存續期間,每三年定期監督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並將監督查核結果函送土地所在地點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