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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效率電動機示範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補貼高效率電動機生
    產暨銷售成本,以鼓勵高效率電動機替換低效率產品,提升整體能源
    使用效率,並帶動國內高效率電動機產業研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高效率電動機,指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40
    0 「低壓三相鼠籠型高效率感應電動機(一般用)」現行版本之適用
    範圍(如附件一),且額定頻率六十赫茲(Hz),額定電壓六百伏特
    (V )以下,額定功率在零點七五千瓦(kW)至二百千瓦(kW)者。


四、本要點補助期程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期一年,第二階段自本要點
    修正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止。


五、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從事電動機製造或進口之廠商。
(二)補助項目:第一階段補助能源效率達 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以下簡寫為 IE2  或 IE3)以上之高效率電動機產銷成本;第二
      階段補助能源效率達 IE3  以上之高效率電動機產銷成本。


六、關於補助申請要件、申請期間、補助期間及補助金額等規定如下:
(一)申請要件:
      1.申請補助之廠商,在補助期間銷售受補助之高效率電動機,第一
        階段銷售 IE2  及 IE3  以上之電動機總量需達一萬千瓦(kW)
        以上;第二階段銷售 IE3  以上高效率電動機總量需達一千千瓦
        (kW)以上。
      2.申請補助之高效率電動機應為新品且限銷售於國內。
      3.申請補助之高效率電動機應於能源局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
        管理系統完成能源效率之登錄。
(二)受理申請期間:第一階段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三十一日止;第二階段自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五
      月三十一日止。但期間屆滿前,預算已用罄者,本部得不受理補助
      之申請。
(三)補助期間:第一階段自各補助申請案核定日起九個月;第二階段之
      期間依第四點後段辦理。
(四)補助金額:補助標準為銷售 IE3  以上等級之電動機每千瓦(kW)
      補助新臺幣三百元;IE2 等級之電動機每千瓦(kW)補助新臺幣一
      百元。第一階段以銷售 IE2  及 IE3  以上合計總千瓦(kW)數,
      第二階段以銷售 IE3  以上合計總千瓦(kW)數,核算申請補助費
      用。


七、受補助廠商需於補助期間內銷售電動機達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數
    量,方能就實際推廣銷售電動機總千瓦(kW)數,申請核實撥付補助
    款。
    受補助廠商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函寄(送)至能源局
    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函
    文並註明「申請高效率電動機示範推廣補助」字樣:
(一)請款總表(如附件二)及發票。
(二)受補助高效率電動機銷售明細表(如附件三)及電子檔。
(三)含受補助高效率電動機銷售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且需載明受補
      助產品之品名。
(四)受補助高效率電動機產銷成本之原始單據影本(如附件四),單據
      總金額須不低於申請補助金額。
(五)公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加蓋公司印鑑。


八、廠商申請文件未齊備或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未經駁回之申請案,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
    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補助之審查,並由本部依審查
    小組審查結果,核定各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上限。


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有浮報、虛報、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
(二)補助期間遭銀行拒絕往來、停業、歇業、破產宣告、解散、撤銷登
      記或其他重大事項,致有不能或難以執行之虞。
(三)因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致影響補助之執行。


十、能源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