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透過網路訂購檢驗方式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之應施
檢驗商品,而訂購商品尚未進口寄達下單業者或個人(以下統稱業者
)之案件,得依現行報驗發證作業規定完成檢驗程序,特訂定本程序
。
二、業者於網路下單後,檢附訂購進口商品之相關資料(如訂單、訂購確
認單、出貨通知單、網頁登載之商品圖片等)得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第六組或轄區分局報驗發證單位辦理進口報驗申請
。
三、報驗申請書各項欄位(如商品品名、C.C.C.Code、數量、金額、型號
、進口日期、進口人名稱、電話、地址等),應請業者儘量填報,尚
無資料可填報之必填欄位項目,在報驗發證系統未配合修改前,櫃台
人員可依該欄位格式提供業者填報建議,並告知業者收到商品後應依
正確資料通知本局更正;在報驗發證系統配合修改後,本類案件系統
受理畫面已無必填欄位之限制,原必填欄位如無資料可先不填。
四、櫃台人員受理案件時,應就業者所申請報驗之商品,依本局公告之檢
驗規定及方式等相關程序辦理(如辦理監視查驗登記),並檢視應附
文件是否備齊(如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應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或填報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號碼)。
五、櫃台人員受理報驗申請案件後,應請業者依商品數量購買商品檢驗標
識(已核准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或已預購商品檢驗標識之業者除外),
並收取相關規費(商品中文標示樣張是否須一併檢附,逕依現行作業
方式辦理),同時告知,商品寄達後務必維持包裹完整性,不可先行
開拆,並立即通知受理單位,如有違反,將依第八點但書規定處理。
完成報驗受理後將報驗申請書送業務單位,以派員執行後續取樣、查
核或書審作業。
六、受理單位於接獲業者商品寄達通知時,採查核或取樣檢驗方式之報驗
商品,應聯絡業務單位與業者協調赴商品存置地點取樣或由業者整批
帶至受理報驗單位,並請業者備妥或攜帶進口相關單據(如簡易報單
、派件單、郵包發遞單、出貨單、送貨單或出貨通知等)及中文標示
等相關資料;採書審檢驗方式之報驗商品,則請業者提供進口相關單
據及中文標示樣張等相關資料供審查。
七、受理單位取得前點之相關進口資料後應即依正確商品資料更正第三點
所登載尚未確定之資料,並詢問業者負責運送商品之快遞或貨運業者
資料後,將前揭快遞或貨運業者資料及該報驗資料填入附表格式(無
資料之欄位免填),並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送至本局第五組,俾利
函送財政部關務署對該快遞或貨運業者加強管控。
八、業務單位與業者協調取樣方式後,取樣或查核人員應攜帶報驗申請書
,會同業者先行確認包裹之完整性後,再行打開包裹確認商品數量無
誤後,請業者逐一標示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完成後再進行取樣
,並將取樣資料填寫於報驗申請書上。但包裹已先遭開拆不具完整性
者,應核對現品與原申報資料之商品名稱、型號或規格、外觀、數量
等是否相符,如核對不相符,依下列情形分別採取措施:
(一)對不相符且屬矇騙性質者,該申請案件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十二條第四項但書規定予以駁回。
(二)核對不相符但不屬矇騙性質者,請業者填寫更正單附於申請書上。
如業者無法即時更正,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停止取樣。
九、包裹未遭開拆但取樣時發現申請書資料與現品不符者,取樣或查核人
員應即請業者填寫更正單附於申請書上,以利發證時修改為正確資料
。
十、取樣後,剩餘未取樣之樣品得由取樣或查核人員予以封存,並填寫日
期、報驗案號及取樣人姓名,拍照存證後交由業者保管。
十一、受理單位於檢驗完成後列印合格證書、查驗證明或不合格通知書,
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法規辦理。
十二、業者符合商品先行放行辦法或商品免驗辦法規定者,得依各該辦法
規定申請商品先行放行或商品免驗。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依現行報驗發證作業方式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