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工作,辦理直轄市、縣(市
)節能示範推廣計畫,促使地方政府推動所屬機關、轄區內服務業、
家庭及學校落實節能減碳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
團體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補助對象與額度: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本部「夏月.節電中」縣市
競賽活動計畫之節電競賽,獲評為節電績優與節電優良縣市者。
(二)補助額度:
1.節電績優縣市第一名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2.節電績優縣市第二名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萬元。
3.節電績優縣市第三名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4.節電優良縣市者,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一)併同節能示範推廣計畫書一式十份,及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直轄市、縣
(市)節能示範推廣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
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節能示範推廣計畫目的為研究各地方政府轄內能源使用情形,並
建構節能環境氛圍,促進地方節能減碳生活,其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節能示範推廣計畫概要。
(二)節能示範推廣計畫辦理之目標、方法、示範推廣效益及其評估指標
。
(三)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二):詳列節能示範推廣費用及衍生之人
事費用、活動或競賽獎金,相關經費均應以經常門編列,並含各項
稅費。
(四)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詳列計畫工作規劃與經
費運用期程,各項工作須於當年度執行完畢。
(五)申請補助單位預算、財源搭配、其他單位補助經費或其他相關說明
資料。
(六)後續節能氛圍強化規劃。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補助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受補助單位行政區內下列相關節能示範推廣研究發
展必要費用為限:
1.能源使用或消費之研究、觀摩會、研討會、座談會或節能減碳宣
導之有助提升民眾能源使用效率事項。
2.結合學校推廣能源教育從事有助提升國民能源素養事項,工作經
費不得低於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
(二)經費運用方式:
1.受補助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節能示
範推廣研究發展相關事宜。
2.受補助單位應設定節能示範推廣研究發展目標及預期效益,並敘
明效益之評估方式;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
力運用之合理性。
六、補助計畫核定方式:
(一)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節能示範推廣計畫,確認所提計
畫相關支用規劃符合本要點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額度。
(二)節能示範推廣計畫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由執行單位依審查
小組之審查結果核定之;執行單位於核定計畫時,應一併函知計畫
之辦理期間。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內容
、經費及補助金額修改計畫書後,與執行單位完成簽訂補助契約。
受補助單位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未於前項期間完成簽約者,執行
單位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
第一項補助契約書格式由執行單位另訂之,其主要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契約期間。
(二)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八、節能示範推廣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金額撥付條件、
比例及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撥款條件:與執行單位簽訂補助契約。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執行單位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節能示範推廣
計畫書、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及請款收據。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節能示範推廣計畫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及累計實
際支出達第一階段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四)及請
款收據。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完成節能示範推廣計畫驗收及結算。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結案報告、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五)或墊付
證明文件、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
六)、補助金額支用證明文件及請款收據;委託辦理部分應附驗
收結算證明。所檢具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總額。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
款者,應一併檢具經費分攤表。(如附件七)。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執行考核機制: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廢止其核定計畫之全部
或一部,並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款項:
1.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2.補助金額挪為他用,經執行單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3.無正當理由停止節能示範推廣計畫,或依所提計畫執行進度表(
如附件八)實際進度落後工作規劃期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經執
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4.使用情形及研究成果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執行單位限期改
善,逾期仍未改善。
(二)計畫執行管理:
1.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金額納入預算辦理,並於申請撥付第三階段
時出具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
2.受補助單位未依執行單位核定期限完成計畫執行,得依補助契約
規定按日扣減補助金額千分之三,最高以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為
上限,並於第三階段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執行單位同意展延,
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3.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偶數月份二十五日提報計畫執行進度表,逾期
未提報者,執行單位得依補助契約規定扣減補助金額百分之一,
並於第二階段或第三階段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執行單位同意展
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4.執行單位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實地查察節能示範推廣計畫辦理
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5.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依執行單位要求提
供相關活動之辦理資料。
6.受補助計畫非有正當理由,且經執行單位同意者,受補助單位不
得展延或變更。申請展延或變更,應於本計畫各項完成期限前,
以正式公文書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經執行單位審查同意後,始
得展延或變更。
十、本部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
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