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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村里節電大車拼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民參與節電工作,促進家庭節電,
  並建構節電氛圍,推動「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辦理村里節電評
  比及獎勵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用電: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表燈
   非營業用戶之用電,不含機關、學校。
 (二)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指針對村里居民活動之公共場所(如活動
   中心、集會所)進行照明或空調汰換等節能改善工作;或對村里
   民辦理節約用電推廣活動。
 (三)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指辦理村里民參訪節約能源教育推廣場
   域活動;推廣場域如阿光節能尋寶圖所列之各節電場域    
   (https://www.energypark.org.tw/map/north.asp)。
三、評比對象:以全國各村里為受評單位,其中村里行政區域依內政部
  戶政司戶役政資訊系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之資料劃分,另排
  除澎湖縣馬公市桶盤里、望安鄉東吉村、花嶼村、西坪村、東坪村
  ,與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及小坵村等七個非屬台電公司供電村里。
四、評比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
  日止。
五、評比範圍:受評單位行政區域內之家庭用電。
六、評比指標:
 (一)受評單位於評比期間,依評比範圍總體日均用電較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同期之節電率為評比指標。其中,用電資料依各用戶一百
   零七年七月至十月電費帳單之用電資料計算,節電率計算至小數
   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至第一位。
 (二)受評單位於評比期間之評比範圍用電遇有重大事故,如不可抗力
   之颱風、地震等,致有用電顯著異常之情事,將予以排除計算。
 (三)台電公司於每月十日前,將各受評單位行政區域內之前一月家庭
   總用電與日均用電量資料公告於該公司官方網站
   (http://www.taipower.com.tw/),並提供累積計算功能。
 (四)評比情形由本部於核算評比期間各評比單位之評比指標後,公告
   於節電主題網站(自己的電自己省http://energy-
   smartcity.energypark.org.tw/)。
七、獎勵機制:
 (一)評比期間屆滿後,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一(含)以上之受評單位,由
   本部提供獎勵金以鼓勵村里民共享節電成果,獎勵方式如下:
  1.節電村里金獎: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五(含)以上者,最高提供新臺
   幣十萬元獎勵金。
  2.節電村里銀獎: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三(含)以上,不及百分之五者
   ,最高提供新臺幣五萬元獎勵金。
  3.節電村里銅獎: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一(含)以上,不及百分之三者
   ,最高提供新臺幣三萬元獎勵金。
 (二)獎勵金運用以獲獎村里辦理其轄內村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
   活動,或進行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等事項為原則。
 (三)獲獎單位獎勵金之申請與審核,由其上級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支用原則,並指定權責單位辦理轉發作業,其衍生之行政作
   業費用另由本部支付,每獎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如獎勵金發放
   期間有村里疆界變更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變更緣由及情
   形妥適辦理。
 (四)獲獎單位獎勵金與發放行政作業費用應納入預算辦理,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含獎勵金預算用
   途規劃說明資料),及獎勵金支用原則,向本部辦理請撥作業;
   如獲獎單位支用獎勵金有結餘款項,應繳回本部。
 (五)由本部函請各協辦單位,針對推動村里節電有功之相關人員優予
   敘獎,最高以每人嘉獎兩次為原則。
 (六)如獲獎單位之總獲獎金額逾本部編列經費,將依所編經費等比例
   調整各獲獎單位之獎勵金。
八、本競賽獎金所需經費由經濟部石油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